-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 共2517题
某生产企业宣传自己制造的产品质量好价格便宜,引来众多消费者购买其产品。事后许多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有严重问题,于是许多人分别向同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诉讼,那么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这是一个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B.这些消费者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所有诉讼行为对代表的消费者都发生效力
C.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还需要经过原告同意才能合并审理
D.这些起诉的消费者可以推选2―5人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
正确答案
C,D
解析
[考点] 普通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3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岂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讨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依此,题中情形属于普通共同诉讼,因而A项错误,而C项正确。 第54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依此,B项错误。 《民诉意见》第62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依此,D项正确。
海宁市山南县石河镇工商所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个体工商户吴某出售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遂对其处以300元的罚款。吴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拟提起行政复议。回答下列问题: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石河镇工商所无权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则吴某可以向以下何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A.山南县工商局
B.山南县人民政府
C.海宁市工商局
D.海宁市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本题考查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管辖。 首先,石河镇工商所属于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一部分工商管理的职权。但是,由于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石河镇工商所无权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因此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视为设立它的部门的行为,即山南县工商局的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对于山南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即山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即海宁市工商局申请复议。这里还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本题中,因工商局并不属于此范围,因此两个机关都有复议管辖权。
甲学校从乙商场买回来一个丁厂生产的电水壶,用于教师上课饮水,一日教师丙在倒水时,该水壶发生爆炸,丙受到人身伤害,随身携带的MP3播放器也被炸坏,经查明乙商场是从批发商戊那里进的货。则:
A.丙可以要求丁厂赔偿
B.丙不能向戊要求赔偿
C.丙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1年
D.丙请求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2年
正确答案
A,B,D
解析
考点: 产品缺陷责任
讲解:《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46条规定: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甲某和乙某都是某公司干部,二人住同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甲某去公司设在深圳的办事处工作一年。甲某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 36cm国产彩色电视机委托给乙某保管和使用。3个月后,甲某给乙某写信,说自己在深圳又买到一台日本产51cm彩电,家中的一台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本公司的司机丙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乙某,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不愿多出钱。丙对乙说,你可以给甲写封信,告诉他彩电的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乙当时有些犹豫,但考虑到自己同丙关系不错,经常让丙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不答应他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同时,有一次公司派乙出去买啤酒,乙私自把啤酒运到自己家中两箱,丙知道此事。因而就按照丙的意思给甲某写了信。甲某回信说如果真是显像管坏了,可以降低价格卖掉。于是乙某就以500元的低价将彩电卖给了丙某。甲某从深圳回来后,知道了买卖彩电的真相,要求丙某返还彩电。丙某答复说,20天前已以1000元的价格卖与戊某。经查,戊某买下电视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1000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但在5天前,戊某一家及邻居丁某看电视时,该电视突然爆炸,炸伤戊某及丁某,并造成其他财产损失近2000元。又查,该彩电的核心部件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戊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
首先,戊某可向丙某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戊某可在两个请求权中任选其中一个行使;另外,戊某也可以向彩电销售者或者彩电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
解析
对于第四、五个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规定即是由于加害给付行为引起的违约之债请求权与侵权之债请求权竞合的处理,它要求权利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请求权行使,而不能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所谓加害给付,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不仅直接影响合同的实际履行,而且造成了合同对方当事人履行利益以外的财产权益损失和人身伤害。本案中,丙某与戊某为买卖彩电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丙某交付的彩电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造成加害给付行为的发生,戊某可依违约之债或侵权之债请求权请求丙某承担责任。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和《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作为"消费者"的戊某与作为"其他受害人"的丁某可要求彩电的销售商家和生产厂家赔偿,彩电的生产厂家与销售商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这里应注意区别戊某(消费者、受害者、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与丁某(仅为受害人)的角色与法律地位的不同。因为是买卖合同当事人,所以戊某享有对丙某的相关请求权;但丁某作为"其他受害人",仅能依据《稍法》第35条第2款及《产品质量法》第43条请求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某生产企业宣传自己制造的产品质量好价格便宜,引来众多消费者购买其产品。事后许多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有严重问题,于是许多人分别向同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诉讼,那么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这是一个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B.这些消费者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所有诉讼行为对代表的消费者都发生效力
C.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还需要经过原告同意才能合并审理
D.这些起诉的消费者可以推选2酗5人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
正确答案
C,D
解析
[考点] 普通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3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依此,题中情形属于普通共同诉讼,因而A项错误,而C项正确。
第54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依此,B项错误。
《民诉意见》第62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依此,D项正确。
某生产企业宣传自己制造的产品质量好价格便宜,引来众多消费者购买其产品。事后许多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有严重问题,于是许多人分别向同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诉讼,那么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这是一个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B.这些消费者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所有诉讼行为对代表的消费者都发生效力
C.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还需要经过原告同意才能合并审理
D.这些起诉的消费者可以推选2―5人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
正确答案
C,D
解析
[考点] 普通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3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岂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讨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依此,题中情形属于普通共同诉讼,因而A项错误,而C项正确。
第54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依此,B项错误。
《民诉意见》第62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依此,D项正确。
某商场举行“买一送一”的促销活动,买一盒洁面乳可以获赠一瓶由该市消费者协会推荐的洗发露。李女士购得一件回去使用后,发现头发掉得厉害。经鉴定,该瓶洗发露中含有较强的有毒物质,使用之后导致人的头发脱落。针对以上事实,下列分析错误的有:
A.由于洗发露是附赠品,所以厂家不对李女士负赔偿责任
B.商场应对李女士负过错责任,但是其是否存在过错由李女士进行举证
C.该市消费者协会应对李女士负连带赔偿责任
D.根据产品质量责任的特殊规定,李女士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
正确答案
A,B,D
解析
[考点] 产品责任[解析] 依《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A项中,附赠品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A项说法错误。依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知,某商场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B项说法错误。依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可知,社会团体及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作出品质承诺,否则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与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依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所以D项说法也是错误的。依题意ABD项当选。 关于B项,需要澄清的是,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受害人既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责任。如果受害人直接起诉生产者要求承担责任,生产者在承担责任之后向销售者追偿的,生产者需要证明销售者存在过错。如果受害人起诉销售者要求承担责任,则销售者需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方可免除责任。
甲厂技术人员康民思以3万元钱将一项技术转让给孔斯,孔斯获得该生产新型电视机技术之后找到费克,两人约定:孔斯以技术出资,费克投入资金,注册乙公司生产和销售该新型电视机。协商好后,费克用孔斯提供的技术开始批量生产电视机。正当费克准备将电视机推向市场之时,得知在深圳有一个大型电子产品展销会。费克认为这是一个推销自己产品的极好机会,于是向展销会举办者华茂公司租了一个大型柜台来推销这种新型的电视机,为配合这次行动,费克提供有关电视机的各种情况给广告经营者费森登,吹嘘该电视机的质料是如何的先进、安全、可靠,使得消费者信以为真,纷纷来购买这种电视机,有不少厂家来与费克签约预订。展销会结束后,费克凯旋而归。不久,购买该电视机的消费者纷纷投诉该电视机,经有关部门鉴定认为,该电视机确有一些先进的技术成分,但是由于相关的一些技术还达不到要求,使得该电视机使用过长便会引起爆炸,另外该电视机做工粗糙,经常漏电,存在严重隐患,该产品还达不到上市的要求,请回答下列第87―89题:
如果本案经过诉讼解决,那么法院可以判令被告承担哪些责任
A.赔偿损失
B.退货
C.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
D.赔礼道歉
正确答案
A,B,D
解析
[考点] 消费者的损害受偿和补救
[解析] 《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所以在本案中,法院可以判决经营者赔偿损失,或退货,对消费者进行赔礼道歉,对造成人身伤害的进行赔偿。
应该明确行政处罚只有行政机关才有权决定,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不是行政机关,所以人民法院无权决定对之进行行政处罚。
依此,ABD项为正确答案。
某生产企业宣传自己制造的产品质量好价格便宜,引来众多消费者购买其产品。事后许多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有严重问题,于是许多人分别向同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诉讼,那么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 久这是一个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B.这些消费者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所有诉讼行为对代表的消费者都发生效力
C.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还需要经过原告同意才能合并审理
D.这些起诉的消费者可以推选二至五人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
正确答案
C,D
解析
[考点] 普通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3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二―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刁二发生效力:”依此,题中情形属于普通共同诉讼,因而A项错误,而C项正确。,
第54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清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依此,B项错误。
《民诉意见》第62条:民事诉讼法第54条和第55条规定的代表人为2至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依此,D项正确。
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消费者协会对全市零售业进行大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商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于是共同对其作出罚款、销毁剩余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决定,当日便强行销毁。该商场对此处罚行为不服。 本案中的消费者协会在诉讼中将成为何种诉讼当事人
A.原告
B.被告
C.第三人
D.以上都不是
正确答案
C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消费者协会在本案中同工商局共同署名,销毁原告伪劣产品,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所以它可以成为诉讼中的第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第4款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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