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的合并
- 共1008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范围的是( )
A.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B.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C.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D.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算方案
正确答案
C
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经理的职权。
[要点透析] 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工作的高级职员,他对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是经理的职权之一。而选项A、B、D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下列不属于扩张性公司重组的是( )。
A.股权―资产置换
B.合资或联营组建子公司
C.收购股份
D.购买资产
正确答案
A
解析
[解析] 扩张性公司重组通常指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和资产规模的重组行为,包括购买资产、收购公司、收购股份、合资或联营组建子公司、公司合并。A项中的股权一资产置换属于调整型公司重组。
联营: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实行联合的一种形式。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哪种情形不属于联营 ( )
A.为进军房地产市场,某传媒公司与当地房地产企业成立一家房地产开发市场,共同开发写字楼
B.某食品厂生产的面包在一家连锁店出售,两家按一定的比例分享收益
C.在国家教委的支持下,西安交通大学、西安医科大学、陕西财经学院三校合并,合并后三校名为西安交通大学
D.某服装厂在著名百货商场设立专柜,百货公司按一定比例收取服装厂的利润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某市人民政府为打造名牌企业,经会议研究决定将A股份有限公司与B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成立C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该决定,哪些人可以以A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
A.A公司董事长
B.A公司股东会
C.A公司董事会
D.C公司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我国学者一般是从两种意义上界定原告资格的。一种是形式意义上的界定,即原告资格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能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一种是从实质意义上的界定,即原告资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就是这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依据此条,A公司董事长可以以A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因此,A公司股东会、A公司董事会均可以以A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因此,C公司如果不服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可以以自己而不是以A公司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因此D选项不符合题意。本题答案为ABC。
如果居民楼内的所有住户均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表述中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是( )。
A.他们是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B.他们是非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C.他们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D.对他们的诉讼,人民法院有一并审理的义务
正确答案
B
解析
[考点] 行政诉讼的共同原告[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在本题中,该行为是由某公司的建楼行为引起的,而该行政诉讼所指向的行为是建楼行政许可一个行为,所以是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所以在本案中,所有居民是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 《行诉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因此,在本共同诉讼中,居民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而对于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有一并审理的义务。在本题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同时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因此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所以CD项正确。 因此在本题中,选项应当是D项。
扫码查看完整答案与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