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的效力
- 共876题
场景(十三) 甲水泥厂因无力支付建厂赊乙钢材厂钢材的贷款,遵向乙钢材厂提供了一批水泥用来抵账。后乙钢材厂将该批水泥出售给丙施工单位。
根据场景(十三),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应当具备( )等要件。
A.合同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B.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自自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C.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D.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E.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正确答案
B,C,D,E
解析
暂无解析
简述债权撤销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正确答案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债务人有财产处分行为。债务人没有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否则构成对第三人权利的侵犯。
(2)须债务人之财产处分行为危害到债权。如果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没有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则债权人自无行使撤销权的必要。
(3)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没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则不可能产生撤销权。
(4)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侵害债权的,债权人能够证明受让人知情时,享有撤销权,否则不得主张撤销权。
解析
[评析] 考查要点是撤销权的概念和构成条件。撤销权是一项重要的债的保全制度。法律赋予债权人以撤销权,就可以使其债权得以维护。关于撤销权问题,考生除了要掌握其概念和构成条件外,还要掌握撤销权的行使、效力等问题。此外,考生应当从法条分析题的角度掌握债权撤销权制度(《合同法》第74条)。
甲公司因业务需要,以其一座厂房(价值700万元)作抵押,分别从乙银行和丙银行各贷款300万元。甲公司与乙银行于2003年5月1日签订了抵押合同,5月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和丙银行于2003年6月1日签订了抵押合同,6月3日办NT抵押登记。后因甲公司无力还款,乙银行、丙银行行使抵押权,对甲的厂房依法拍卖,只得价款500万元。乙银行、丙银行对拍卖款应如何分配( )
A.乙250万元、丙250万元
B.乙300万元、丙200万元
C.乙260万元、丙240万元
D.乙200万元、丙300万元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 《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依此,本题中抵押合同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应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因此乙银行优先受偿,所以本题选B。
王丽有房屋上司,1995年7月20日,王丽与赵明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年的租赁合同,由赵明承租该房屋。同年10月8日,陈霞向王丽提出愿意购买该房屋,王丽将预出卖房屋的情况告诉了赵明,到12月18日赵明无任何答复,王丽遂与陈霞签订丁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陈霞。陈霞随后支付了全部价款。在双方准备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的前几天,赵明找到王丽,愿以6万元购买此房,王丽遂又与赵明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当即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不久赵明以该房设定抵押向银行贷款。请回答1题至3题的问题。就房屋买卖关系而言,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因王丽已将房屋出租给赵明,王丽若卖房,应事先征得赵明的同意
B.因王丽、赵明已经办理房产登记,所以,即使王丽、陈霞的买卖合同在先,陈霞也无权主张对该房的所有权
C.因王丽、陈霞之间未办理房产登记,所以,王丽、陈霞的买卖合同无效
D.王丽与陈霞虽然签订了合同,但在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下有权将房屋再卖给赵明,不属于无权处分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本题考查不动产买卖中登记的效力问题。根据《合同法》第4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 (一)》第9条的规定,在不动产买卖中,登记不是合同的生效条件,而只是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发生移转的要件。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
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考点]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 [详解]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如果A项不能算是对“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的正确表述,则可选。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法条表述并非“应当”,B项错误。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并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为有效。因此,C项是错误的。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关于D选项,因本题没有明确甲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时间(有观点认为题目中的“同时”就代表了也是一年半之前发生),所以无法判断正误。本题如果理解为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在甲无偿转让股权之后,则没有撤销权的适用余地。但如果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在甲无偿转让股权之前,则完全可能满足撤销权要件。公布答案为ABCD,值得商榷。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6年4月10日达成了买卖10套电力设备的合同,约定5月甲公司发货。4月23日双方签字,4月25日甲方盖章,4月28日乙方盖章。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成立时间为( )。
A.2006年4月10日
B.2006年4月23日
C.2006年4月25日
D.2006年4月28日
正确答案
A
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及其与合同生效的区别。根据合同法原理,合同的成立包括双方当事人和意思表示一致两大要素。在本案中,甲乙两公司在4月10日已经就买卖电力设备的合意达成一致,此时合同视为成立。但是成立并非意味着生效,因为生效是一种法律价值判断,不同于合同生效的事实判断,还需要满足:(1)主体合格;(2)意思表示真实有效;(3)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益;(4)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等实质条件。其中, “形式合法”主要是指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及某些合同需要经过审批、备案或登记后才能生效。在本案中,由于甲乙公司约定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合同正式生效应该是书面合同签订和加盖印章之后(假定其他三个生效条件也都满足);但是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就已经成立。因此正确答案应该是A(2006年4月10日)。
甲公司与一公司拟买卖一批建材,双方经多次协商后,未能签订合同,由此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的基础是当事人违反( )。
A.履行合同义务
B.先合同义务
C.后合同义务
D.不真正义务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
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即缔约过失行为;其主观要件则表现为违反先契约义务债务人的主观的故意或过失。就其根本而言,缔约过错责任是属于过错责任,如果缔约人没有过错,原则上就不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因此,正确答案是B。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有( )。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B.因重大过失订立的
C.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D.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
E.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
正确答案
A,C
解析
[解析] 当事人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要件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定,从而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题目对于下列哪些合同,受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C.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D.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解析: 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指在当事人订立后其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合同。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可变更或撤销合同属于相对无效合同,即这种合同已经成立,但又欠缺某些生效要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变更或撤销合同包括三种:(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据此,ABC项正确。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故D项应当予以排除。综上,本题答案为ABC。
1999年1月15日,甲公司从银行贷款30万元人民币,约定2000年4月15日还本付息。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提出以其位于东阳区的一办事机构的房屋设定抵押,作为按期偿还贷款的担保。1999年8月,位于东阳区的甲公司的办事机构因业务需要,紧临原办事机构的房屋,又增建了三间平房,作为仓库。 2000年4月15日,甲公司没有偿还30万元贷款,银行几次催告,甲公司仍以无力偿还为由不予偿还。
请问:
甲公司与银行之间订立的该房屋抵押权,是否必须进行抵押登记为什么
正确答案
[解析] 必须登记。依《担保法》第42条第(2)项及第41条之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一规定将抵押权登记当做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有所不妥。《物权法》第15条以及第187条规定,抵押合同自签字时生效,抵押权自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总之,抵押权登记是抵押权的生效要件。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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