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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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根据定义,下列属于霸王条款的是( )。
A.无业青年王某等三人强行占据菜场停车场,并声称:要停车必须缴费十元
B.个体户洪某恶狠狠地威胁街对面同样经营大米批发生意的赵某:“以后你要是敢比我早开门,我砸了你的店”
C.某商场举行店庆时在电子广告牌上写明:全场火爆,满四百减一百五;请勿拥挤,排队入场;1.4米以下儿童入场必须有家长陪同
D.某服装店玻璃窗上写着:打折期间售出商品概不退换
正确答案
D
解析
[解析] 由定义,霸王条款是经营者针对消费者单方面制定的不平等条款,目的是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D项“商品概不退换”显然是在逃避法定义务。
(五) 李某和张某是好朋友,李某在张某的推荐下,在甲商场购买了乙公司生产的健身器材。购后第二天李某健身时,因健身器材的质量问题腿部被严重砸伤,经丙医院及时治疗后仍留下轻微残疾。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李某受到损害的权利是( )。
A.公平交易权
B.安全权
C.知情权
D.自主选择权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本题考点消费者权利的内容。此案例中李某的人身安全受到了损害,所以应选B。
甲某于2001年12月26日向专利局提出一件涉及洗涤液的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03年6月27日被公布,并于2004年5月11日获得了授权,2000年4月,乙公司独立研制出相同产品,但没有申请专利,虽然在2000年底建立了一条生产线,但由于资金短缺没有投入使用。2004年4月,丙公司从专利公报获知甲某的技术,迅速组织人力物力进行生产并公开销售,2004年8月,丁公司从丙公司处购买了1000桶洗涤液批发给一家超市,而消费者戊从该超市购买了一桶洗涤液送给自己的父母使用。根据以上情况,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丙、丁、戊都没有侵犯甲的专利权
B.乙、丙、丁没有侵犯甲的专利权
C.只有乙、戊没有侵犯甲的专利权
D.只有丁、戊没有侵犯甲的专利权
正确答案
C
解析
[考点] 专利侵权
[详解] 根据《专利法》第69条可知,乙公司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享有先用权,不构成侵权;丙公司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生产并销售构成侵权;丁公司作为销售者,同样构成侵权;消费者戊购买侵权产品使用不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不构成侵权。选项C正确。
知悉真情权,也称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下列选项中,超出了消费者知情权权限的是( )。
A.马某因某厂家的食品包装上未标明主要成分,遂向消费协会投诉
B.萧某要求一家老字号牛肉面馆将其配料和方法公之于众
C.付某进超市买猪肉,对肉的来源、生产厂家、到货时间、价格等问得一清二楚,使得服务员有些不耐烦
D.徐某进美容院进行美容,向美容师询问其所使用化妆品的生产厂家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 B项中,牛肉面馆的配料和做工方法对于牛肉面馆来说是商业秘密,属于牛肉面馆的无形资产,不在消费者知情的范围之内。其他三个选项依照定义,都未超出消费者的知情权限,故选B。
2000年12月,丘某到广州市三元里邮局交寄一份特快专递,邮局在特快专递详情单上和开具给丘某的特快专递邮件收据上均注明,收取邮资费22元,加收保险费1元,共收取23元。丘某认为,依国内邮件资费规定,特快专递收费为20元,邮局在计费时把信封和详情单也出售收费,又强制收取,是多重收费,违反《民法通则》第59条第2款显失公平条款规定。于是,他告上法庭,要求邮局返还特快信封费1元、详情单费1元、保险费1元,共3元;还要求被告修改邮件详情单上的标注和特快专递邮件收据上的标注;另外,由于该标注误导了消费者,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近年来,类似这种“一元钱官司”的案件很多,比如消费者对电信公司多收1元钱电话费提起诉讼,乘客对火车站收取的如厕费用提起诉讼等。社会各界对消费者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利的做法多给予肯定。然而,也有些人认为,这类案件并无多大价值,还过度地消耗了法律资源。 问题:请谈谈你对“一元钱官司”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正确答案
[考点] 诉讼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及“一元钱官司”的社会效果来看,“一元钱官司”是合法的,也是值得肯定的。当然,也应当看到,“一元钱官司”的诉讼成本是很高的,对于有限的法律资源确实是一种耗费,因此这种官司应当慎打。对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1)目前我国法律对诉讼标的并没有限制性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明确的原、被告,符合人民法院案件受理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因为诉讼标的的大与小不是能否立案的条件,标的的大小不仅不会影响立案,同样也不会妨碍审判。因此只要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其提起“一元钱官司”当然是合法的。 (2)从目前我国社会现状来看,“一元钱官司”具有重大的意义。第一,在“一元钱官司”当中,通过严肃的法庭审理和公正的判决,能够增强当事入乃至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赖和崇敬,而对法律的信赖则是法治国家的基础性理念。第二,权利的性质及其意义是不能以金钱来衡量的。当事人受到侵犯后通过诉讼也许只能得到微乎其微的金钱赔偿,但其却向全社会宣布了这类权利的存在及其神圣不可侵犯,从而能够起到规范社会生活的作用。第三,从我国的现状来看,尽管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是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权利的人不是多了而恰恰是少于。在我国这样一个社会里,权利观念和权利意识是极度缺乏的。所以即便那些为“一元钱”而打官司者,是喜欢“缠诉、滥诉”的刁民,但为了培育人们的权利意识,社会也需要对他们行为的适度容忍,这应该是一个社会为了实现正义和公平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只有这样,权利以及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才会逐步被唤醒,法律的权威才能够得到体现。第四,对于纯粹是利用对方的知名度来进行自我炒作或者对他人提起恶意诉讼的人,法院也可以通过判决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以示警戒,不必为这类“一元钱官司”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而因噎废食。可见,“一元钱官司”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类官司的意义并不在于其本身,而在于它身后的教育、规范和引导意义。如果把这些意义和诉讼的投人比较,那么我们就会发现,这类诉讼仍然是有其存在的社会价值。 当然,必须承认,仅从个案来说,“一元钱官司”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司法机关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都要远远大于诉讼的结果。因此,在我国法律资源还比较欠缺的情况下,“一元钱官司”也应当慎打。维权的手段是多途径的,“打官司”是追求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门槛,也是成本最高的一道门槛。如果有更便利、更迅捷的途径,维权者有必要理性地选择其他途径。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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