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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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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 20 分

开学初,小源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兑换了此前在网上预约的中国高铁纪念币。这枚纪念币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面额10元,每人限兑20枚,且需要提前预约。小源打算与班上同学分享自己的喜悦。他可以向大家这样介绍

①纪念币面额和实际购买力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②纪念币可以直接购买商品,也具有支付手段等货币职能

③纪念币发行量有限,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和升值空间

④纪念币不能与同面额人民币等值流通,必须在规定时间地点使用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正确答案

C

解析

①错误,国家无权规定纪念币的实际购买力;④错误,纪念币与同面额人民币等值流通,在任何时间地点都可使用;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纪念币属于法定货币,可以直接购买商品,也具有支付手段等货币职能,因其发行量有限,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和升值空间,故②③正确。

知识点

生产决定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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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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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往往较重,表现为存在着多种责任的竞合,这体现了经济法主体( )。

A.责任承担上的任意性
B.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
C.责任承担上的单一性
D.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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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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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有( )。


A.停止侵害
B.管制
C.排除妨碍
D.罚款

正确答案

A,C

解析

[解析]选项B属于刑事责任,选项D属于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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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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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关于《劳动法》的正确论述有()。

A.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
B.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之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
C.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
D.是从经济法中分离出来的
E.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正确答案

B,C,E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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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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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韩国经济法规定:一家公司如果无力在规定时间内还清所欠债款,那么两天内它必须向法院申请破产。韩国大宇汽车公司没能在2000年11月6日偿还汉城银行204亿韩元和第一银行237亿韩元的应急债务,于该年11月8日正式宣布破产。这表明( )。

A.市场经济的开放性
B.市场经济的社会性
C.市场经济的法制性
D.市场经济的竞争性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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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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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下列有关法系与法律体系含义的表述错误的是的:( )

A.法系是根据英国普通法(判例法)和欧洲大陆法典法的历史传统而对法所作的分类
B.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构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C.法系是具有同一历史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法的总称
D.法律体系是一国之内的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其他国家的法或完整意义的国际法

正确答案

A

解析

[解析] (1)法系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凡属于同一历史传统的法就构成一个法系,因此法系是某些国家和地区的法的总称。西方法学界通常认为,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其他的法系还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当选,选项C正确。(2)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制定生效的法律。所以选项B、D正确,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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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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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分为( )

A.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刑法、诉讼法等
B.宪法、选举法、组织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
C.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律师法、选举法等
D.宪法、选举法、国籍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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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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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经济法宗旨在横向的划分中,属于经济法调整力图产生直接效应的根本方面的是______

A.经济目标
B.政治目标
C.文化目标
D.社会目标

正确答案

A

解析

[考点]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经济法宗旨的横向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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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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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材料】 1.据报道,2006年开始,中央加大力量,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中国反腐败工作的重点。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现在商业贿赂之风极为猖獗,已成为社会经济的毒瘤。许多专家认为,商业贿赂对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带来很多负面影响,商业贿赂对社会的腐蚀性不可低估,尤其对一个市场经济刚刚建立起来的社会,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显得更为重要。商业贿赂已成为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敌,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遏制。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程宝库教授认为,从2004年的“朗讯风波”,到2005年“张恩照事件”,再到最近的德普“回扣门”,数家跨国公司因在中国行贿,频频受到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制裁。一些分析人士认为,目前所暴露的商业贿赂案件,只是冰山一角。在中国的许多行业,商业贿赂已成“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从业者已陷入恶性竞争的环境。如果不及时治理,商业贿赂导致的市场腐败将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瓶颈,有可能使中国市场经济出现“拉美化”倾向。 据南开大学法学院的专门调查,在商业交易中给予“回扣”以获取交易机会,在中国已得到普遍的默认。以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行业最为普遍,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多数以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等看似合法的形式出现。被调查的公司一半以上表示,为开拓市场,曾有过商业贿赂行为,“给回扣”已成为许多公司竞争的“法宝”。 2.2009年中国工商机关将根据举报投诉情况,严厉查处隐藏在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商业贿赂行为,选择一些涉案金额巨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进行督办,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 工商总局副局长钟攸平表示,今年各地工商机关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大力查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构建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严厉打击药品违法经营行为,深入推进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 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工商机关将结合企业信用分类监管,通过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公平交易执法办案管理系统,完善案件数据的采集和更新机制,及时、准确地将商业贿赂等案件数据录入公平交易执法办案管理系统。 近年来,在医药购销过程中存在着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直接收受、索取回扣或假借其他名义收取“进院费”“返利”等商业贿赂行为。2008年,全国工商系统共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726件,案值超过1亿元。 3.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了解到,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主体,往往涉及主管城镇建设项目的党政领导干部,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市政建设等部门领导,以及房管、村镇建设、房地产开发、建设施工等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据统计,2007年1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1613人,占立案人数的35.5%。其中,党政领导340人,建设部门286人,土地管理部门209人,其他部门778人。查办县处级以上要案597人,占立案人数的13.1%。 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主要涉及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单位所属工程建设、土地出让等领域和土地管理、城镇规划、市政建设和建筑企业等行业、部门。主要发生在项目规划审批、市场准入、土地出让、工程招标投标、验收和监管等环节,以及征地拆迁、工程建设、材料设备采购、资金管理、资产评估等环节,并且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和单位所属工程建设居多,这方面的案件占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64.7%。 【要求】 就给定材料所涉及的问题,自选角度,自拟题目,用800字左右的篇幅,进行论述。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

正确答案

治理商业贿赂:反腐斗争新战场 自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提出要集中治理商业贿赂之后,商业贿赂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其实,在此之前,商业贿赂早已“蔚然成风”。医药、建筑、政府采购被评为商业贿赂重灾区的前三位,其余还有金融、教育、电信等行业。商业贿赂问题已经成为危害社会的一个大毒瘤,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与此同时,一些意志薄弱的党政领导干部也在暴利的诱惑下逐渐堕落,“红包”“回扣”事件已经从商业领域扩大到了政府部门。如何应对商业贿赂所带来的腐败问题已成为国家反腐斗争所面临的新的挑战。 商业贿赂不仅直接诱发了某些政府机关与工作人员的受贿、渎职行为,极大地损害着这些机构的社会公信力,同时也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使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比之“红包”“回扣”之害本身,这种默认和麻木所折射出的社会心理更为可怕。当少数人因医药回扣、工程红包获利时,我们付出的成本不仅仅是普通百姓多掏的血汗钱,还有公平价值观念的倾覆、公正社会生态的损害,给“豆腐渣”工程和采购“豆腐渣”物品埋下了伏笔。腐败现象的存在,影响社会和谐,破坏社会稳定,阻碍社会发展。因此,新一轮的反腐斗争刻不容缓。 首先,应当进一步增强党政干部廉洁守法的意识,加强党员先进性教育。各级党政领导要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要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增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和工作的透明度,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其次,加大对腐败问题的惩治力度。各级党政机关干部必须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对于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领导干部要坚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涉及党政领导犯罪的重大商业贿赂案件要坚决一查到底,彻底查处和惩治相关涉案人员,决不姑息包庇。 最后,为了配合国家的反腐工作,必须进一步完善国家的法制体系,加强立法工作,严格执法。目前,部分政府人员之所以铤而走险,收受、勒索贿赂,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法制不健全,不能有效地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不能有效遏制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因此,在今后打击商业贿赂和反腐的工作中,制定并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成为重中之重。 总之,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项制度还不健全,腐败现象仍普遍存在。特别是在商业贿赂盛行的今天,如何在打击商业贿赂的同时有效地惩治腐败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各个部门的积极配合,反腐斗争任重而道远。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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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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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时某在美通商场主办的商品展销会上以2 000元向摊贩朱某购买了一块瑞士表,不料试戴几日后手表即开始掉漆,经专家鉴定此为仿冒品,仅价值200元。时某非常气。愤,但返回退货时发现展销会已经结束。时某说明情况后,美通商场向其提供了朱某的住址。请问时某应当如何寻求救济( )

A.只能向朱某追究责任
B.只能向美通商场追究责任
C.可以向朱某与美通商场分别追究责任
D.可以选择向朱某或者美通商场追究责任

正确答案

D

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展销会结束后消费者权益的救济方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经济法部分的重点内容,尤其是消费者权益救济专题,多次在司法考试试题中出现。考生在复习准备本知识点相关内容时,应关注与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相关各方的责任承担问题,如原企业分立、使用他人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者、展销会的情况等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本题中时某的假冒瑞士表购自朱某,当然有权向朱某主张责任,同时,该交易发生于展销会期间,故根据本条的规定,可以在展销会结束后向其主办者美通商场主张责任。
有的考生可能认为,商场已经向时某提供了朱某的住址,因而时某完全可以向朱某主张责任,无需商场承担替代责任,因而误选A项。但消法规定展销会主办者承担责任并不以无法找到销售者或服务者为前提,请考生注意这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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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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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下列关于法系与法律体系含义的表述哪个是不正确的( )

A.法系是根据英国普通法(判例法)和欧洲大陆法典法的历史传统而对法所作的分类
B.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构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C.法系是具有同一历史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法的总称
D.法律体系是一国之内的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其他国家的法或完整意义的国际法

正确答案

A

解析

[评析] 法系是根据历史传统,但不是英国普通法和欧洲大陆法典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故A选项不正确。其余选项都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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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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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一份FOB合同,货物已经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卖方取得相应的装运单据。但是由于船舶本身的问题,刚开出港口不到一天时间就触礁沉没,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灭失为由拒绝付款。根据上述情况,卖方有没有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

A.买方应当付款
B.买方可以不付款
C.这份FOB合同无效
D.卖方不能要求买方付款,只能向承运人要求赔偿

正确答案

A

解析

理由:本题中考查的是FOB术语下的标的物风险的转移时间。在FOB项下,卖方应当在指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的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买方需要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复习国际经济法时,应当注意,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是有区别的。我国《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风险责任由其所有人承担,而标的物的所有权一般又在交付后转移。但是,在国际贸易术语当中所有权的享有应当以提单的持有为凭,谁持有提单谁就享有所有权。而货物风险的负担却不是以谁享有所有权为凭,也就是说,并非谁享有货物的所有权,谁就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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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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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006年6月20日,“扬威”号货轮由大连港驶往广州港。7月20日,接近上海港时遭遇海上风暴,其间货轮结构遭到严重破坏,船上一批燃油泄漏进大海中。接到求救信号后,“风烟”号对“扬威”号进行了救助,使得“扬威”号脱离险境,船上大部分货物得以保全。但由于“风烟”号船员操作不当,在理算救助费用时,各方发表了下列观点,其中哪一项是合理的( )

A.“扬威”号托运人甲认为,“扬威”号并未与“风烟”号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救助合同不能成立,因而自己不应当支付报酬
B.“扬威”号托运人乙认为,在订立救助合同时,“扬威”号船长并未征求自己的意见就在合同中约定了高额的救助费用,属于无权代理,自己有权拒绝承认该合同并不应当支付救助费用
C.“扬威”号所有人丙认为,有证据证明根据救助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高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己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救助合同
D.“风烟”号船长丁认为,己方除救助货船之外救助了20个人,这些人应当向其支付酬金

正确答案

C

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海难救助合同的相关规定。
海难救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是指在海上船舶遇到风险的情况下一方对另一方的救援、协助,因为环境的特殊而设定了一系列有别于普通服务合同的规则。考生复习时可以与国际经济法联系起来记忆。
A项,《海商法》第175条规定:“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就海难救助达成协议,救助合同成立。”由此可见,海难救助合同为诺成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认定合同成立。同时,同法第179条规定: “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除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觌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无权获得救助款项。”本题中“风烟”号的救助使得“扬威”号货轮脱离险境并保全了大部分货物,因而有权请求支付报酬。甲因无书面合同而认为自己不应当支付报酬是不正确的,本项不当选。
B项,同法第175条第2款规定:“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者船舶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这是因为在海难救助的特殊情境中,情况一般都非常危急,且相关财产所有人也不见得能够即时联络到,无法就每个人的意见共同协商以达成一致。出于效率的考虑,’法律授权遇难船舶的船长或者船舶所有人代表其他人签订合同,这并非一般的代理关系。因而乙的说法是错误的,本项不当选。
C项,同法第17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一方当事人起诉或者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判决或者裁决变更救助合同:……(二)根据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过高或者过低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的。”这是为了避免乘人之危和胁迫的情况发生,也是法律在无法预先精确判断救助费用的情况下就合同合理性进行的补充规定。本项中丙所在一方有证据能够证明合同费用明显过高,即有权依据本条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合同。本项是正确答案。
D项,同法第185条规定;“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此处应当注意海商法中的一个特殊规定,即救助方不得因救助人命向获救人员请求酬金,因此丁的请求不能获得法律支持,本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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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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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简述调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正确答案

经济法调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调制法定原则; (2 分) (2)依法调制; (1 分) (3)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 (1 分) (4)不得弃权。 (1 分)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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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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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下列关于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判断,错误的是( )。

A.美国某软件公司控告印度某软件公司侵权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属于国际私法调整的范畴
B.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荷兰某海运公司约定由海运公司在指定港口装货运至指定港口而发生的有关法律关系属于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畴,而不属于国际私法调整的范畴
C.我国某大型国有企业为完成股份制的改造,通过政府接受某国际组织的大额贷款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国际私法调整的范畴
D.巴西船舶“可赛号”与澳大利亚船舶“海神号”在公海相撞,造成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随后“可赛号”停泊在我国大连港口并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属于国际私法调整的范畴

正确答案

B

解析

[考点] 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解析] 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民通意见》)第178条对“涉外民事关系”作如下解释: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A项属于双方当事人都属于外国当事人的情况,所以属于国际私法调整的范畴,可见A项中的判断是正确的,应排除。 B项实际上是我国当事人与外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属于国际私法调整的范畴,而不是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畴,所以B项中的判断是错误的,为应选项。 C项中虽然具有国际因素,但是该法律关系属于政府的借贷行为,不是民事关系,因而不属于国际私法调整的范畴,可见C项中的判断是正确的,应排除。 D项中,两外国籍船只在公海相撞,虽然后果严重,但仍属于民事侵权,同时由于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当事人,所以也属于国际私法调整的范畴,D项中的判断也是正确的,也应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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