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基础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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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因房屋买卖合同发生争议,王某向李某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履行合同。法院受理后,非合同当事人赵某认为房子是自己的,申请参加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赵某在诉讼中的地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赵某在诉讼中的地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赵某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D.如果一审判决赵某承担责任,赵某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正确答案
B,D
解析
[考点] 第三人及其权利[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因而,对诉讼标的是否有独立的请求权是判断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标准。本案的诉讼标的是王某和李某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非合同当事人赵某主张的是对涉诉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不是对本案诉讼标的主张权利。赵某对王某和李某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赵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见,A项错误,B项正确。 《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臂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可见,C项错误,D项正确。
下列关于质证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不公开质证就是不质证
B.不公开质证的案件范围与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是一致的
C.涉及技术秘密、配方、贸易联系渠道案件可以不公开质证
D.在证据交换中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说明情况的可以不质证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考点] 质证[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6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 48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质证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公开开庭时由当事人在法庭上出示证据,并对证据进行质疑、说明、辩驳;另一种是在不公开开庭时出示证据,并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疑、说明、辩驳。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47条,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不公开质证并不等于不质证。选项A是应选选项。不公开质证的案件范围,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因此,B选项错误,是应选选项。涉及技术秘密、配方、贸易联系渠道案件就是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质证,而不是可以不公开质证,C选项为应选选项。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47条,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D选项正确,应排除。
甲市仲裁委员会就A公司与B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裁定,裁定A公司返还B公司三合板材1000张。A公司拒绝履行裁决。于是B公司先后向A公司住所地甲市乙区和A公司三合板仓库所在地的甲市丙区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应由哪一个法院执行
A.甲市乙区
B.甲市丙区
C.乙区和丙区共同管辖
D.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
A
解析
[考点] 仲裁裁决的执行
[解析] 《民诉意见》第256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依此,甲市乙区和甲市丙区都有管辖权,但因为甲市乙区先接受了申请,所以本仲裁裁决的执行应由甲市乙区来执行。
王某的住所地在A市,李某的住所地在B市,一口王某驾车在C市撞伤李某,李某住进了D市的某一医院,不久由于伤势恶化,李某死于D市的医院中。现李某的妻子欲以王某为被告提起损害赔偿诉讼,问下列哪几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A.A市法院
B.B市法院
C.C市法院
D.D市法院
正确答案
A,C,D
解析
[考点] 民诉的管辖
[解析] 依《民事诉讼法》第29条及《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发生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中A、 C、D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张三峡于2001年4月外出做生意,此后一直下落不明。2003年8月,张三峡的妻子王氏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张三峡失踪。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了该案并作出判决,宣告张三峡为失踪人,并指定其妻子王氏为张三峡的财产代管人。判决生效后,张三峡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的做法错误的是( )。
A.人民法院比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审理了张三峡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
B.人民法院告知张三峡的父母,让其以王氏为被告起诉,并按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C.人民法院告知张三峡的父母,让其以王氏为被告起诉,并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D.人民法院告知张三峡的父母,让其以王氏为被告起诉,并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解析] 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程序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问题。
《民诉意见》第195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本条规定,题目中,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了张三峡失踪一案,宣告张三峡为失踪人,并指定其妻子王氏为张三峡的财产代管人,判决生效后,张三峡的父母,在本案中作为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此D选项人民法院做法正确,ABC选项人民法院做法错误。
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C.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
D.在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情况下,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没有约束力
正确答案
C
解析
[解析] 诉讼代表人的确定、代表人诉讼的裁判效力
[解析] 关于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入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由此可知,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方式依次为:(1)推选。由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2)协商。在推选不出诉讼代表人时,可以由法院提出入选与当事人协商。(3)指定。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本案中,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后,当事人内部既没有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也未能与法院协商成功确定诉讼代表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61条的规定,应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而不是由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或是由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AB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条第4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由此可知,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裁判的效力表现为两个方面:(1)对于已经登记的全体权利人有拘束力;(2)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即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其诉讼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而无须另行裁判。本案中,虽然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但是丙、丁属于登记确定的受害人,由于裁判的效力及于已经登记的全体权利人,所以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具有约束力,选项D中裁判对丙、丁等人没有约束力的提法错误。因此,选项D错误。
注意:本题还可以从民事公益诉讼的视角解读,民事公益诉讼是本次民事法诉讼修改的新增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为了礼会公共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的诉讼。其适用条件包括:(1)适用范围,民事公益诉讼适用于环境污染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2)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如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个人无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甲有借条证明乙欠其1000元,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遂将乙诉至人民法院并申请诉讼保全。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保全决定,将乙借用丙的笔记本电脑扣押,并责令其10日内还款。乙不服提出了复议申请,并要求暂停执行保全措施,法院受理了该申请但没暂停保全措施。本案中法院做法正确的是下列哪项?______
A.以决定的方式作出保全措施
B.扣押丙的笔记本电脑
C.责令乙10日内还款
D.没暂停保全措施的执行
正确答案
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故D项正确。法院应以裁定的方式作出保全措施,故A项错误。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本题中乙借用丙的笔记本电脑与本案没有关系,也不属于乙所有,故法院不能扣押丙的笔记本电脑,B项错误。未经审判,不能责令被告还款,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下列哪一种情形属于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
A.陪审员丁某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接受当事人礼金1000元
B.证人马某接受当事人礼金2000元并提出了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C.法官周某就某仲裁案件向仲裁员提供了对该案件当事人红星公司有利的咨询意见,红星公司以咨询费名义付给周法官6000元
D.法官陈某长期为某公司免费做法律顾问
正确答案
A
解析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公告是必经的程序( )。
A.甲在车祸中导致精神失常,其妻向法院申请要求认定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2006年1月乙被冲入大海后一直杳无音信,2008年3月其妻向法院申请宣告乙死亡
C.丙拿一张5万元的支票到银行兑现,途中遗失,丙向银行所在地的区法院提出申请公示催告
D.某施工单位施工时挖出一个密封的金属盒,内藏一本宋代经书,该施工单位向法院申请认定经书及盒子为无主财产
正确答案
B,C,D
解析
暂无解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涉外经济诉讼中,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期限是()
A.15天
B.30天
C.45天
D.60天
正确答案
B
解析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下列哪项纠纷一般不需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
A.刘某因王某欠自己1000元钱到期不还为由诉至法院
B.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配偶李某离婚,并解决财产分割和小孩抚养问题
C.甲货轮和乙客轮在大连港内发生碰撞,甲方向当地海事法院请求索赔
D.钱某以自己无故被甲公司开除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
正确答案
C
解析
[解析] A项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B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纠纷,D项属于劳动合同方面的纠纷,这三项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3条规定的适用民诉法审理的案件范围。C项是海事纠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事诉讼法》)通过后主要按照《海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在《海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民诉法。
王某居住在M市甲区,其邻居张某为经营需要请位于M:市乙区的建筑工程公司对其房屋进行翻修。在翻修过程中,施工工人不慎将张某家的墙砖碰掉,砖块落人王某家中,王某的脚趾被砸伤,且电视机等家用物品也被砸坏。王某与建筑工程公司交涉未果,于是向乙区法院起诉,请求建筑工程公司赔偿。乙区法院认为甲区法院审理更方便,故根据被告申请裁定移送至甲区法院,甲区法院却认为由乙区法院审理更便利,不同意接受移送。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二区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B.同哪一个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
C.乙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甲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报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正确答案
A,C,D
解析
[解析] 本题考点是法院管辖权问题。《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甲、乙二区对本案都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此条规定,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不适用于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经济纠纷。因此,侵权之诉不存在协议管辖,B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C项、D项应当选。
下列关于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审查的处理,说法不正确的有:
A.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可以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
B.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径行裁定再审
C.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必须询问当事人
D.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审查
正确答案
A,C,D
解析
[解析] 再审申请的审查
[解析] 《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A项错误,应是“应当”而不是“可以”。该解释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径行裁定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B项正确。该解释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人民法院询问当事人需一定条件限制,C项不正确。该解释第2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一)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四)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D项错误,注意第(3)项中的但书。
下列有关系属公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属人法一般被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一般在法规中出现的“定居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等,均为属人法
B.一般情况下,凡属物权、所有权的争议,不管争议案件在何国法院审理,其法律适用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C.只有在涉外合同法律关系的领域中,才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法律
D.除了用来解决有关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外,在解决各种具体问题时,如识别冲突、适用外国法违反公共秩序以及作为准据法的外国法无法律可供援引,也可以适用法院地法
正确答案
A,B,D
解析
[考点] 系属公式
[解析] 选项C只有在涉外民商事合,同法律关系中,才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法律,故C项错误。而ABD中的表述都是正确的。
张小兰一家原来租住在李二伦所有的一套房屋内,租赁合同由丈夫王某与李一伦签订,后来王某不幸死亡。张小兰经同事介绍,与陈某再婚,并随夫搬至陈某处居住。为此,原告李一伦起诉要求被告张小兰及其女儿张亦兰二人腾退承租的住房两间。但被告二人辩称:被告张小兰虽然再婚随夫居住,因其女被告张亦兰一人仍住在承租原告的两间住房里,每星期回来两次与女儿同住。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此,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希望原、被告之间平息纠纷,和睦相处,但未能成功。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假如本案在开庭审理前一天,原告李一伦心脏病突发而住院治疗,则本案应当:
A.按撤诉处理
B.缺席判决
C.终结诉讼
D.延期审理
正确答案
D
解析
[考点] 延期审理的具体情形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换言之,符合延期审理条件的主要集中在该条第(1)、(2)、(3)项的规定。本题中原告李一伦心脏病突发而住院治疗应属于第 (1)项规定的情形,属有正当理由而当事人没有到庭,故应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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