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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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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控辩双方对第一审刑事判决未提出抗诉或者上诉,但被告人对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第一审民事部分判决正确,但刑事部分判决有错误。第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指令下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
B.裁定将全案发回重审刑事部分
C.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同附带民事部分一并审理,依法判决
D.裁定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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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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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
B.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C.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D.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正确答案

A,B,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件、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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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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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若法国法院的判决要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需要满足以下哪些条件( )

A.法国法院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B.法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会损害我国的公共秩序
C.法国与我国蹄结或者参加了国际条约或者有互惠关系
D.法国法院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可以概括为:该国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者互惠关系;该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判决不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对于该外国法院是否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并没有要求。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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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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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2006年11月8日海淀区举行人大代表选举活动,在提前公布的选民名单中,王小帅发现公布的选民名单中漏写了其好友张小忙,于2006年10月25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异议。后王小帅对选举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于2006年10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虽然选民名单中漏写了张小忙,但是本案中王小帅有权向选举委员会提出异议
B.由于选民名单中漏写了张小忙,即使王小帅对选举委员会的决定不服,也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只有张小忙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则应当按照特别程序审理,但是应当在11月8日之前审结
D.虽然本案属于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仍然应当组成合议庭

正确答案

A,C,D

解析

[解析]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主体与审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对申诉作出决定。申诉人对申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既可以是选民本人,也可以是有关组织和其他公民。因此本题中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但是《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同时《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1、2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由以上两条可以看出,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则应当按照特别程序审理,但是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即应当在11月8日之前审结。因此C选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因此,虽然本案属于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但是由于本案属于选民资格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仍然应当组成合议庭。D选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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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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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市的A厂与乙市的B厂约定,由B厂为A厂加工精美灯泡5千个,A厂提供原材料,并且约定加工地在丙市。后双方发生纠纷,现A厂欲提起诉讼,则其可以向哪个法院起诉( )

A.甲市人民法院
B.乙市人民法院
C.丙市人民法院
D.既可以是乙市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丙市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A厂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即加工行为地的法院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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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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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华某系江塘市某化工厂制剂车间工艺员,负责工艺流程管理和记录,兼做清洗参观服等工作,2009年3月26日午休时,华某提水桶到蒸气阀口处接热水时,被蒸气烫伤,经诊断,华某全身烫伤22%。同年5月17日,华某父亲向江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7月11日,该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华某不服,向江塘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华某仍不服,诉至法院。原告诉称,因上班时其工艺流程记录不能中断,所以原告上班时间无法清洗参观服,只有利用午休时间进行清洗。本人因工作受伤,理应认定为工伤。被告辩称,原告不是在上班时间被烫伤,而且原告无法证明其午休提热水是为清洗参观服,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B.本案因不服工伤认定而起诉,属于民事诉讼
C.江塘市某化工厂是本案被告
D.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被告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

正确答案

A

解析

[解析] A项明显正确。根据上题的解析可知,B项和C项显然是错误的。至于D项,题中所给的材料仅仅说明了被告的主张,并未表明被告是否提出了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因此不能直接推断出“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被告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的结论。故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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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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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四)
天行公司急需一批在国内很难购进的原料,恰好马空公司存有该种原料。于是两公司于2011年3月10日在E市签订了买卖该原料的合同,约定2011年3月15日马空公司在其位于A市的仓库交付该原料,天行公司以支票付款30万元。3月12日实益公司向马空公司发出要约,希望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批原料,马空公司图谋高利,第二天向实益公司发出传真,同意以40万元的价格将该批货物出售给实益公司,并于当天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发运。天行公司因缺少原料无法正常生产,损失数十万元。天行公司于2011年4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赔偿损失。法院于2011年4月10日受理本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天行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向______法院提起诉讼。

A.天行公司所在地
B.实益公司所在地
C.A市
D.E市
E.马空公司所在地

正确答案

E

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民事诉讼的管辖权问题。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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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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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多元的纠纷解决体系。民事纠纷具体解决方式包括______。

A.和解
B.调解
C.仲裁
D.民事诉讼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解析]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故本题选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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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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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陕西省某水泥集团决定再投资兴建一座水泥厂,为便于工程尽快开工,该集团管理层决定暂时停止其他工程,全力进行主体工程,待主体工程完工后再补建其他工程。 1999年底,该水泥厂在防治污染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即投人生产,后来,防治污染设施虽然建成,但为节省资金一直未启用。附近居民向环保部门进行了举报,经查,该厂建成以后给当地的河流、空气造成了严重污染。下列表述正确的是下列哪一项( )

A.如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该厂限期治理完毕,到期该厂却未能完成任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该厂停产、关闭
B.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该厂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情况下,可对该厂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C.当地有40余户农民受到损害,只有 11户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厂赔偿损失。一旦法院判决这11家农户胜诉,在诉讼时效期2年内,其余约30家农户可直接适用该判决
D.如水泥厂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不必先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即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

D

解析

[考点] 环境侵权救济[解析] C项情形下应为代表人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故C项错误。  依《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对其法定代表人予以行政处分,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应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故AB项错误。  D项符合《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2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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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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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欠乙5万余元,到期后乙至甲家中索要,甲以身边没钱为由推托不还,二人遂发生口角,进而升级为扭打。在扭打过程中甲无意间碰触到乙胸部,时值盛夏,乙衣着单薄,甲色心大起,不顾乙反抗将其强奸。在强奸过程中,乙奋力挣扎,导致身体及生殖器多处受伤,花去医疗费6万余元。该事件同时导致乙家庭关系紧张,村民对乙指指点点,使乙羞于外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乙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则下列哪个选项符合法律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

A.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赔偿医疗费6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失费8万元,并且偿还债务5万余元
B.乙应当在本案立案侦查后,开庭审理前提出赔偿要求
C.乙可以要求甲赔偿因住院而未能签订的一份重要合同的经济损失15万元
D.乙可以要求甲赔偿住院期间的误工费3000元,不能对精神损害赔偿部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正确答案

D

解析

[考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A项不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选项C并非乙将来必然遭受的损失,因此乙不能主张甲赔偿,C项不当选。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是乙已经遭受的损失,乙有权要求甲赔偿,因此D项应当选。《刑诉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此B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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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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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二审法院在对上一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一审陪审员甲某是被告乙某的姐夫,一审中甲某并未自行回避,双方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回避。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裁定中止诉讼
B.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C.报上级人民法院处理
D.视为当事人放弃申请回避的权利,继续审理

正确答案

B

解析

[考点] 二审法院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
款第(四)项的规定,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故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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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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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民事诉讼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不同于人民调解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这是民事诉讼的( )特征。

A.强制性
B.公权性
C.公开性
D.程序性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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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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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民事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实施或协助实施一定的民事司法行为。请问依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行为属于民事司法协助

A.送达民事诉讼文书
B.调查取证
C.相互提供民事诉讼的立法或判例
D.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民事判决或仲裁裁决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理由:本题考查民事司法协助的定义和内容。 司法协助涉及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等各个领域,其中民事司法协助是一项重要内容。对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各国立法及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在理论界也有不同理解,形成了狭义和广义两种观点。狭义的观点认为:民事司法协助只包括两项内容,即送达和取证。广义的观点则认为:民事司法协助除送达和取证外,还包括外国法院判决、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我国法学界对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也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但根据我国和有关国家缔结的民事司法协助协定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章的规定,我国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相互提供民事诉讼所需的有关立法或判例情报等其他诉讼程序方面的合作。可见,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是采广义观点的。因此,本题应A、B、C、D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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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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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06年6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06年12月1日在厦门交货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

A.北京
B.长沙
C.上海
D.厦门

正确答案

B,D

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诉讼管辖权。根据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合同履行地为厦门,被告住所地(乙公司所在地)为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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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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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期货侵权纠纷可由下列()法院管辖。

A.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
B.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

A, C, 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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