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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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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诈骗被害人丁100万元,检察院机关对甲、乙提起了公诉,而对丙决定不起诉。被害人丁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应当将甲、乙作为共同被告
B.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
C.丁既可以将甲、乙作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
D.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甲、乙为求得较轻刑罚,积极赔付,当庭调解达成了协议,且当庭给付到位,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并送达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正确答案

B,C

解析

[考点] 附带民事诉讼
[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86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迫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明确的是,这些共同侵权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被害人可以而不是应当选择全部侵权人或者其中一部分侵权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本案中,被害人丁可以对没有被迫究刑事责任的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作为共同被告,这是被害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所以B、C项正确,A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96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人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D项中表述为“应当”与法律不符,故D项错误。综上,本题B、C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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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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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在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被害人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上诉,二审法院对该案件应如何处理( )

A.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不受上诉人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
B.在上诉期满后,第一审刑事部分判决生效
C.如果第一审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刑事部分亦无不当,则应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D.第一审刑事判决需要第二审判决或裁定做出之后,才能确定其效力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 249,条: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如果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诉讼提出上诉的部分作出处理。如果第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   第250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未审结之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依此,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不受上诉人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以上 ABC项均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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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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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赵某乘坐上海某航运公司的客轮从重庆前往武汉,该客轮在途中因发生水上事故,造成赵某损害。赵某决定提起侵权行为之诉要求损害赔偿,该案可由( )人民法院管辖。

A.运输始发地
B.运输目的地
C.被告住所地
D.事故发生地

正确答案

C,D

解析

考点: 运输事故案件的管辖  讲解:《民事诉讼法》第30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本题中,赵某要提起侵权之诉,只能依据本条确定,而不能依据运输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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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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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某日,刁某(男,35岁)趁华某(女,30岁)丈夫不在家之际,在华某的住所内将其强奸。华某羞愧至极,便服毒药自杀。因其丈夫回家发现后及时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至痊愈之日,共花去医疗、交通、工资等费用约5万元。之后,公安机关将刁某捉拿归案。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本案:

A.人民检察院不能就此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华某可以在公安机关侦查本案的时候就提出赔偿要求
C.如果刁某、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并给付,华某就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D.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

正确答案

A,B,D

解析

[解析] 附带民事诉讼
[解析] 《刑诉解释》第85条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选项A当选。该法第90条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所以选项B当选,选项C不选。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所以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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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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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因保险合同引起的纠纷,下列哪些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

A.一般情况下,被告和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B.一般情况下,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C.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D.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中的货物,运输目的地和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

B,C,D

解析

[考点] 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6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意见》第25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依此,BCD项是正确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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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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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真题试题】 (2008年多项选择第49题)  利达贸易公司与乙市水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乙市甲区人民法院一审做出判决后,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利达贸易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决。利达贸易公司提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指令再审。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指令甲区人民法院再审,因为乙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甲区人民法院的判决
B.省高级人民法院应指令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因为本案经过了两审终审
C.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D.再审案件的审限应从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之次日起计算

正确答案

B,C,D

解析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为再审案件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法|律教\育\网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由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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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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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因保险合同引起的纠纷,下列哪些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

A.一般情况下,被告和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B.一般情况下,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C.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D.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中的货物,运输目的地和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

B,C,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6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意见》第25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依此,BCD项是正确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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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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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甲公司诉乙公司侵权一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之后,甲公司新发现一重要证据,遂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决的裁定
B.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并注明撤销原判决
C.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同时,该判决自动撤销
D.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后,该判决视为撤销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测试点] 再审程序中调解的效力。
[解析] 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是适用的,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也同样适用。该题实际上考查对再审程序中调解作为一种解决争议方式的理解。根据《民诉意见》第201条的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因此,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应直接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如果当事人反悔拒绝接受调解书,则调解无效,应区分情况具体处理;若当事人签收该调解书,即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此时,原法律文书即视为撤销。很明显,本题的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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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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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某生产企业宣传自己制造的产品质量好价格便宜,引来众多消费者购买其产品。事后许多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有严重问题,于是许多人分别向同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诉讼,那么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这是一个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B.这些消费者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所有诉讼行为对代表的消费者都发生效力
C.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还需要经过原告同意才能合并审理
D.这些起诉的消费者可以推选2酗5人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

正确答案

C,D

解析

[解析] 普通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3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依此,题中情形属于普通共同诉讼,因而A项错误,而C项正确。
第54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依此,B项错误。
《民诉意见》第62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依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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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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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章某因在深圳市罗湖区丽云美容中心整容手术失败,2002年4月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该中心赔偿损失6万元。2002年5月罗湖区法院作出判决,双方均未提出上诉。2005年,罗湖区检察院在检查工作时发现本案确有错误,欲提出抗诉,则关于本案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检察院不能再提出抗诉,因为本案已经过了两年的时效
B.罗湖区检察院可以直接提出抗诉
C.应当由市级检察院提出抗诉
D.检察院抗诉后,该案是否再审,应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正确答案

A,B,D

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再审中的检察院抗诉问题。
检察院系统和法院系统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只要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两个主体就可以随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且无期限限制。所以说检察院并不会因为案件过了两年的时效而不能提出抗诉,A选项不正确。请考生注意:《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据此可知,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二年的期限限制,必须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可知,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并不能对同级法院的判决提起抗诉,而是需要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此本案中的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并不能对罗湖区法院的判决提出抗诉,应当由市检察院提出抗诉,B选项说法不正确,C选项说法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可知,只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再审,不需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D选项说法不正确。请考生注意此处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时的区别:《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可知,对于法院系统启动再审程序而言,只有本院院长认为需要再审的,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上级法院或者最高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不需要审判委员的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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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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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按照我国参加的条约或互惠原则,外国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可通过下列哪些途径

A.外国法院
B.除驻华使领馆以外的其他驻华外国机关
C.驻华使领馆
D.外国公民

正确答案

A,C

解析

理由:本题考查请求司法协助的途径。  我国十分重视国际民事司法协助。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对司法协助作了专章规定。其中,第263条第2款、第3款规定:“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据此,C项正确,B、D项错误。另外,第264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可见,外国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外国法院请求司法协助,A项也正确。  除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还与几十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的司法协助协议,还参加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等重要的关于司法协助的多边协议。归纳起来,除本题提到的司法协助途径外,我国还有外交途径(外交部转交)、中心机关途径(司法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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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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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关于离婚案件的下列情况,说法正确的有:

A.王小龙诉张翠花离婚一案,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6个月后张翠花申请再审,并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当时已怀孕,法院不应决定再审
B.刘英姑诉周顽童离婚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并签收了法院送达的调解书,但周顽童6个月后提出证据证明当时调解协议是违背自己意愿的,可以申请再审
C.李不愁离婚半年后,发现自己当年与其前夫一起在旧货市场淘到的汉代名画还在其前夫家,自己当时起诉离婚的时候忽视了这一宝物,于是李不愁决定申请再审,法院应予准许
D.杨无过之妻生下一女不久,杨无过便起诉离婚,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杨无过对此可申请再审

正确答案

A,D

解析

[考点] 离婚案件的再审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所以A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刘英姑与周顽童之间的婚姻关系已解除,不得申请再审。所以B项错误。《民诉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C选项中的汉代名画是离婚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法院的正确做法是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而不是准予再审,所以C项不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民诉意见》第 208条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所以D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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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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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甲、乙两人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调解书送达给甲、乙签收后,甲就调解书中有关财产分割情况反悔,根据上述情况,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调解书已生效,乙可申请强制执行
B.调解书未生效,甲可以另行起诉
C.调解书已生效,甲可以上诉
D.调解书未生效,乙可以另行起诉

正确答案

B,C,D

解析

【测试点】 离婚诉讼调解。【解析】 依《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故BD项错误。  又据民事诉讼法学原理,调解书已生效,相当于判决生效,当事人不服的,当然不可以上诉,而只能申请再审。故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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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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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王某向张某借款,但是逾期没有归还。张某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应于2004年4月6日之前归还欠款。但是王某直到2004年10月都没有归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王某应向张某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B.王某应向张某支付迟延履行金
C.王某应三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D.王某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应当自2004年4月7日起计算

正确答案

A,D

解析

[考点] 强制执行的保障性措施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中王某未履行的是金钱义务,所以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迟延履行金。根据《民诉意见》第29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第2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本案中,王某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三倍支付。第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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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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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丁某(14岁)与同村的刘某(19岁)二人各拿出2000元钱,在当地开了一个小商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合伙企业,也未起字号,主要从事商品零售业务。商行开设后,生意红火,两人的收入不仅能满足自己所需,还能贴补家用。半年后,商行与某食品厂因购销合同发生纠纷。如果食品厂向法院起沂,应当以谁为被告:

A.以商行为被告
B.以丁某和刘某为共同被告
C.只能以刘某为被告
D.以丁某的监护人和刘某为被告

正确答案

B

解析

理由:本题考查个人合伙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在这里首先要区别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个人合伙属于民事合伙,合伙企业属于商事合伙。民事合伙具有契约性,临时性的特征,并且无需履行登记;而商事合伙具有组织性、连续性,需要履行商业登记。本案中,商行并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合伙企业,因此显然属于个人合伙。根据《民诉法意见》第47条,“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民法通则解释》第45条也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中丁某与刘某开设的商行没有起字号,因此,根据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丁某和刘某在诉讼中都应当为共同诉讼人。还有一个可能让考生迷惑的问题是,究竟是丁某还是其监护人作为本案的被告。这就涉及到公民的民事诉讼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只是在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上有差别。因此丁某虽然为未成年人,但当然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综上所述,丁某和刘某应为共同被告,B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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