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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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因违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要素是()。
A.违约责任的法定要素
B.违反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C.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D.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
正确答案
C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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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
A.合同成立与生效时的当事人不同
B.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
C.合同成立与生效体现的意志不同
D.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效力及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E.合同成立与生效反映的内容不同
正确答案
B,C,D,E
解析
暂无解析
甲一日在乙处看到一条名贵狗,双方商定价金5万元。现乙已向甲交付该狗,但未交伺•该狗的血统证明书。若乙请求甲付款,则乙( )。
A.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因为交付证书义务为从给付义务
B.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因为付款与交付证书不具有对待给付关系
C.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因为从给付义务不妨碍抗辩权的成立
D.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因为从给付义务虽通常不得成立该抗辩,但本案从给付义务与合同目的实现关系密切
正确答案
D
解析
[解析]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而从给付义务的履行当与合同目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其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三人陈××在外县任教,准备在原籍某县城关镇修建几间房。经申请,当地镇政府出让给陈××3分国有土地。2003年春,陈××出资3500元委托其弟陈某在所受让的国有土地上建房3间。同年5月,房屋建好后,本案原告王某、张某夫妇见无人居住,愿以17000元高价买下这3间房屋。陈某见有利可图,便背着其姐,私下同王某、张某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此3间房屋以17000元价格卖给王、张夫妇,买卖成立后,不得反悔,如果出了问题,由陈某负责。同年8月,原告夫妇搬入此房居住,安装了水管,建了厕所,一间房搞了棚楼,安了两副门扇。房屋出卖后,被告始终未告知第三人。2004年春节,陈××回原籍探亲时,发现自己的房屋被弟弟卖掉,很生气,责令其赶快追回。陈某找原告夫妇协商多次未果,陈某便找了几个人将东院墙拆毁。原告以房屋买卖契约为凭,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保护所有权。法院受理后,通知第三人陈××参加诉讼。第三人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她的所有权,要求宣告买卖行为无效,尽快追回房屋。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原告王、张夫妇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原告王、张夫妇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为虽然房屋买卖合同已告成立,但双方当事人并未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因而该合同并不产生物权效力,王、张夫妇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解析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且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一个合同即可宣告成立。但一个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法律效力,则要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得到法律肯定性评价的合同,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本案中,被告陈某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未经所有人授权允许,擅自将房屋出售给王、张夫妇,属于非所有人非法处分他人财产的侵权行为。原告王某、张某夫妇在购买该房时并不知被告没有所有权,是善意的,但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后,并没有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当认定原告、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成立,但属效力待定。并未产生转移房屋产权的法律效果。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方法,依据何种法律事实而取得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本身已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未得到权利人的事后追认,也未发生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之情形,故属效力待定合同。而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后果,是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故王、张夫妇无所有权。
合同承诺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
A.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做出
B.承诺一旦生效就不可撤销
C.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时间内做出
D.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E.承诺必须传达给要约人
正确答案
A,C,D,E
解析
[解析] 承诺必须具备如下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做出。非受要约人或未获得授权的代理人不得做出承诺。②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时间内做出。超过要约规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的承诺无效,只能视为一个新要约。③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一项有效的承诺,受要约人不能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否则为新要约,并导致原要约失去效力。④承诺必须传达给要约人。如果受要约人内心愿意接受要约,却保持沉默,未对要约人公开表示,则不构成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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