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 共876题
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一块手表出让给丙,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B.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
C.丙可因善意取得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D.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解析] 本题涉及到动产所有权移转的一般原理,也可参照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答。(1)A项,属无权处分行为。依《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可见,无权处分的行为是效力待定的行为,故A项正确。(2)B项,符合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可参见《合同法》第48条及《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3)C项,丙可因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所有权。《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此处的情形符合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①该手表是动产,且属于委托物而非脱离物;②受让人主观上为善意;③受让人基于法律行为有偿取得;④受让人已占有了手表。(4)依前引《合同法》第51条及善意取得规则可知,D项是错误的。因此,本题答案为A、B、C项。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和制度价值)。
正确答案
(1)该条是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没有先居履行顺序的,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之前或者不适当履行时而请求对方履行时,有权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3)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目的在于保护双务合同的当事人避免因自己履行了债务而对方未为对待给付而受到损害。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的条件为:1)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对价的债务。 2)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须无先履行之义务。 3)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者未适当履行其债务。 4)须双方债务均已经届至清偿期。
(5)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其效力在于,当对方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对价义务时,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由此导致合同的履行迟延,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一方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如果对方履行了其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归于消灭,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恢复自己的履行。
解析
[评析] 考查要点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一起构成了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制度。这三大抗辩权制度都属于延期抗辩权,都是法定的权利。考生在复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条分析题时,对于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 67条)、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的法条分析题也应当掌握。回答法条分析题应当遵循以下步骤:(1)回答出该法条反映的制度或者原理。(2)回答该制度或者原理的概念。 (3)回答该制度的意义或者作用。(4)简要说明该制度或者原理的构成要件或者特征。(5)回答该制度或者原理的法律效力、法律后果等。
保险费交付承担保险责任的约定,是保险合同的( )。
A.成立要件
B.后合同义务
C.生效要件
D.责任
正确答案
C
解析
[解析]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故选C。
(2004年)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无效
B.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C.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
D.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正确答案
D
解析
在本题中我们首先要强调一下《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一个重大的修改。《担保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担保法》第76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用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担保法解释》第87条第1款规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物权法》没有颁布之前,我国相关的法律和解释都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券行为的生效要件。质物或权利凭证的转移占有本来应当作为质权的生效要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根据《物权法》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的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为办理物权登记合同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质权的生效要件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物权法》第212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彻底纠正了以前在这个问题上的错误观点。明确指出交付质押物或者权利凭证是职权成立的条件,而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根据上述的论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本题选项B根据猿类的而法律规定是错误的选项。而如今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则可以作为正确的选项。 由于甲已经将其出质的公司债券交付给了质权人乙,因此无论是当时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还是现金根据《物权法》的规定,A项都是错误的。同理,无论当时根据《担保法》76条规定或者是现在根据《物权法》224条的规定,C选项都是错误的。 《担保法解释》第99条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权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D项正确。
无效劳动合同的特征是()。
A.无效劳动合同欠缺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
B.无效劳动合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约束力
C.无效劳动合同作为法律事实的一种,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责任问题
D.无效劳动合同基本不会损害当事人利益
正确答案
A, B, C
解析
暂无解析
扫码查看完整答案与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