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 共876题
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后某区房地产管理局对该预售契约作出预售预购备案登记。后李某了解到甲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的超层部分,李某遂以区房地产管理局违法办理备案登记,造成自己购买的房屋为违法建筑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种说法不正确( )
A.区房地产管理局的备案登记行为不是对预售合同效力的确认行为
B.区房地产管理局在备案登记时没有尽到审查职责,应当对李某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C.甲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备案登记行为没有对李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涉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根据《合同法解释 (一)》第9条规定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并没有规定预售合同登记后生效,登记不是对预售合同效力的确认行为,因此对李某和甲公司的权利义务并没有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由于甲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区房地产管理局在备案登记时没有尽到审查职责,其本身并不违法,不符合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唐某打算炒股,苦于资金不够向朋友贾某借了1万元,并将自家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 15000元)作为抵押。双方依法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唐某进人股市以后,股市逐渐低迷,唐某损失惨重。还款期限届至后,贾某向唐某索要借款,但唐某已经分文不剩,并且告知贾某,他的电脑已经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贾某遂找到宋某,要求退还电脑抵偿债务。以下分析的正确的是
A.抵押无效,贾某无权要求宋某返还电脑
B.抵押无效,但贾某有权要求宋某返还电脑
C.抵押有效,贾某有权要求宋某返还电脑
D.抵押有效,但贾某无权要求宋某返还电脑
正确答案
D
解析
理由:本题考查抵押登记的效力。《担保法》中规定的抵押登记的效力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针对《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另一种则是针对第 43条规定范围以外的财产,“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中进行抵押的财产――电脑并不属于《担保法》第41条规定的情况,因此抵押登记是对抗第三人的条件。唐某与贾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没有经过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贾某无权要求宋某返还电脑。
周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周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B.质押合同不成立
C.质押合同生效,但不具有对抗效力
D.质押合同生效且具有对抗效力
正确答案
C
解析
[测试点] 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解析] 《担保法》第76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担保法解释》第99条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出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C项正确。
下列关于抵押权人受偿顺序的叙述中,错误的是( )。
A.抵押合同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按合同签字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B.抵押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的,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C.抵押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的,抵押物均已登记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D.抵押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的,抵押物均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依照题目中的意思,对于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的5台设备,甲公司是否都已经购买已经购买的,购买时间分别是什么时候
正确答案
对于乙公司提供的5台设备甲公司都已经购买,但租赁给丙公司的2台设备购买时间为l0月初,其余设备的购买时间为试用期满,即11月4日。
解析
[考点] 试用买卖
[解析] 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一般认为,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并以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依照《合同法》第171条的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另外,试用人全部或部分支付价款、或就标的物为试验、检验以外的行为时,如将该物转卖或转租的,虽未明确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也应视为购买。
在本题中,一方面,B市乙公司在9月4日送设备5台到甲公司让甲公司试用,试用期为2个月,即试用期为9月4日到11月4日,在10月初,甲公司将乙公司给其试用的设备中的两台低价转让给丙公司,依照上文的分析,对于这2台设备,甲公司虽未明确作出认可的意思表示,但由于其进行了试验、检验以外的行为,应视为购买。所以,对于甲公司租赁给丙公司的这两台设备,在甲公司转让给丙公司时就已经视为购买,购买时间为l0月初。另一方面,依照上文中《合同法》第171条的规定,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因此,11月4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试用期满,甲公司未作是否购买的意思表示,则视为甲公司购买。所以,对于乙公司交由甲公司试用的设备中没有转让给丙公司的3台,在试用期满,即11月4日,视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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