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 共876题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查明:①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②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 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 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4) 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1) 有效。该机床转让合同完全符合合同成立、生效要件,因此该合同有效,尽管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但这一对董事长权力进行限制的规定并不具有对外效力,依公司法规定,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对该精密机床进行处分的行为应当予以认可,故该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
(2) 成立。因为《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本案中甲乙公司还依照《合同法》第69条规定,履行了通知义务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
(3) 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之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一个月后,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并未提供适当担保,因此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4) 不能。根据《担保法》之规定,留置权存在的条件之一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本案中,11月5日,甲公司已将机床提走,丙公司已丧失对该机床的占有,所以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
解析
暂无解析
根据责任发生的根据不同,将民事责任主要分成( )。
A.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B.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
C.行为责任和自然责任
D.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正确答案
A
解析
[解析] 合同责任是指违反合同义务产生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与人身权产生的责任,这是根据责任发生的原因与法律要件不同而作的划分。
中国海天公司与某国小宇公司准备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签署了合资合同与章程,但海天公司迟迟未向主管机关报批。数月后,小宇公司因报批无望准备退出,但其为此次投资事宜已经花费70万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最终未能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则双方之间的合资合同为无效合同
B.拟成立的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
C.小宇公司有权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请求海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报批义务
D.小宇公司可以请求海天公司赔偿其70万元的损失
正确答案
C, D
解析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条的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因此,批准是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的生效要件,如果最终未能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则双方之间的合资合同不生效。选项A错误。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故选项B错误。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7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因此,在海天公司迟迟未向主管机关报批的情况下,小宇公司有权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请求海天公司履行报批义务。选项C正确。另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0的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当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因此,小宇公司可以请求海天公司赔偿其70万元的损失,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CD。
[陷阱] 本题的关键是确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合同与章程报送审批的义务主体,《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是中方和外方合营者。因此,在中方或外方合营者不履行报批义务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另一方合营者有权请求其履行义务,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协议管辖无效的是:( )
A.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事先未约定管辖法院,后合同产生纠纷,甲乙达成一个补充协议,由无任何关系的A市法院管辖,以保证公正
B.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口头约定发生纠纷时由B市法院管辖
C.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书面约定发生纠纷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D.甲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位于A市),书面约定由D市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选定的法院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几个法院,不得选择其他法院,所以,A选项错误,应当选。B选项中是口头约定,不符合书面形式的要件,所以,B选项错误,应当选。C选项中,双方约定省高院为管辖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所以,C选项错误,应当选。D选项中,对于房屋买卖合同,如果纠纷是涉及不动产纠纷的,应当遵循专属管辖,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D选项错误,应当选。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
请回答第下列题。
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错误的是:(民法――合同法)
A.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B.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C.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D.丁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乙公司对挖掘机不享有所有权,仅为基于租赁合同的占有,擅自出卖给丙、丁挖掘机,属于无权处分。本案中无权处分的两个合同满足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要件(当事人有合法的缔约能力,合同标的明确,内容合法),均有效。至于乙分别和丙丁订立买卖同一标的物的两个合同,属于商业社会正常的竞争风险,也未涉及欺诈或者恶意串通,法律不予干涉。
[考点] 无权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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