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 共876题
甲因业务需要,以其坐落在市中心的一处公寓(价值210万元)作抵押,分别从乙银行和丙银行各贷款100万元。甲与乙银行于6月5日签订了抵押合同,6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甲与丙银行于6月8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无力还款,乙银行、丙银行行使抵押权,对甲的公寓依法拍卖,只得价款150万元,对拍卖款应( )。
A.乙75万元、丙75万元
B.乙100万元、丙50万元
C.丙100万元、乙50万元
D.丙80万元、乙70万元
正确答案
C
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同一物上有多个抵押权时抵押权的清偿顺序问题。房屋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担保法》第54条第1款规定:“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本案中丙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在先,应先就150万元进行清偿,所以选C。
某甲同某乙订立借款合同时约定,到下个月发了工资就还钱,这一约定是( )。
A.附延缓条件
B.附期限
C.附解除条件
D.还款期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对象是附条件法律行为的要件。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题目中约定的期限与合同的效力无关,它只是一个履行行为的期限。故选D。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20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00万元到期债权,现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债权让与丙公司,并通知乙公司。经查,在债权让与前,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对此,下列分析中正确的有:
A.甲、丙间的债权让与协议,自通知乙时生效
B.甲、丙间的债权让与协议,自通知乙时对乙发生效力
C.乙得以其对甲的债权向丙主张债的抵销
D.乙得对丙主张被让与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正确答案
B,C,D
解析
[考点] 债权让与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甲、丙间的债权让与协议,自通知乙时对乙发生效力,B选项正确。然而就债权让与协议本身的效力,则不以通知债务人为其生效要件,而是自协议成立时即生效,故A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本题中,债务人乙对甲亦享有到期债权,故乙可对受让人丙主张债的抵销,C选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本题中,甲对乙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乙对甲享有抗辩权,现甲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故乙得对丙主张该抗辩权,D选项正确。本题答案为BCD。
张某与某期货公司营业部A签定了一份期货经纪合同,经该营业部从业人员孙某的介绍,投资钢铁期货,结果由于市场行情大跌,给张某造成了很大损失,经调查,张某发现该营业部还未取得营业执照,根本不具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资格,签订合同时所展示的资格证书全部是伪造的,于是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根据以上提供的信息,回答下列问题:张某与A营业部签订的合同()。
A.效力待定,须经期货公司的追认才能生效
B.无效
C.可撤销,因为A营业部欺诈张某
D.有效,因为该合同符合生效要件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期货经纪合同无效:(一)没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主体资格而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二)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本题A营业部不具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因此合同无效。
试论缔约过失原则。
正确答案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成立前订立的过程中,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照顾、保密、告知、通知等前契约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当对对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要件:
第一,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前合同订立的过程中;
第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照顾、保密、告知、通知等前契约义务;
第三,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
第四,行为人有过错。
(3)缔约过失的主要类型:
第一,恶意磋商,即非出于订立合同之目的而假订立合同之名与他人磋商,然后突然中断缔约;
第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①隐瞒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如当事人的资质、财产状况等等;
②隐瞒标的物的真实情况,包括标的物的瑕疵、性能、权利状态等等。
若违反此项义务(隐瞒或虚告),即构成欺诈。
第三,恶意中断缔约;
第四,未尽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
第五,泄漏在缔约过程中掌握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等。
(4)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主要是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支出的费用和实际遭受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包括对预期利益的赔偿。
第一,在合同不成立,或虽已成立但被宣告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构成缔约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通常包括订立合同的费用(如差旅费、通讯费)、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仓库预租费)以及上述费用的利息等。
第二,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未尽照顾、保护、通知或者说明义务而使对方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时,致害方应赔偿因此产生的实际财产损失。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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