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 共569题
设法院离婚判决生效1年后,扬扬听说李亮曾因设计办公软件而获公司奖励20万元,李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该笔钱为自己购买一套商品房。原判决中没有涉及该房子的处理,扬扬就房子的分割问题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
A.接受申请,并进行再审
B.对双方当事人就房子的分割进行调解,调解不成,驳回申请
C.不予受理
D.告知扬扬另行起诉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离婚案件中未分割财产的处理问题。根据《民诉意见》第209条及《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对涉及判决中未作出处理的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故本题选项为D。
杨某故意杀害钱某一案,下列哪些人员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
A.钱某的父亲
B.钱某的女儿
C.钱某的堂哥
D.钱某的岳父
正确答案
A,B
解析
[考点]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 [讲解] 《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题钱某的父亲是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委托,钱某的女儿也是近亲属,也可以委托,但堂哥和岳父都不属于近亲属,不可以委托,因此,本题选AB。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哪些活动属于民事诉讼活动( )
A.受理案件
B.合议庭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
C.作出判决
D.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
正确答案
A,C
解析
[解析]本题考民事诉讼活动。汇报案情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属于法院内部的活动,不可归于民事诉讼活动。
英国某公司与我国深圳某公司订了一份电子元件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质量问题发生争议,英国公司遂根据合同的约定向我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深圳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负担仲裁费。深圳公司收到裁决书后,一直未履行该裁决。英国公司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深圳公司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请求不予执行。请问:下列情形中,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的有:( )。
A.仲裁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B.仲裁庭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C.仲裁员在仲裁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D.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正确答案
D
解析
[考点]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在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时:
A.都应当进行调解
B.都应当进行和解
C.调解达成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
D.有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正确答案
D
解析
[解析] 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除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抗诉的条件有( )。
A.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尚未生效
B.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C.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D.当事人对判决未提起过上诉
E.下级检察机关未提起过抗诉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暂无解析
住所在某市A区的张某将自己所有的一套位于B区的房屋租给李某使用。李某的住所地在C区。李某在租赁期间,未与张某商量擅自将房屋结构改变,拆掉屋内的一面墙,并重新铺设了下水管道。一年后,李某将房屋交回,张某发现了李某私自改造房屋的情况,认为其构成侵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管辖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只能由B区人民法院管辖
B.可以由C区或B区人民法院管辖
C.可以由A区、B区或C区人民法院管辖
D.若李某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则本案只能由原告张某住所地AK人民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专属管辖。 本案看似侵权纠纷,依《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本题似乎应选B。然而本案的标的涉及不动产,因此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B区法院专属管辖。至于 D项,即使本案不是专属管辖的案件,也不能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才属于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范围。
(2008,47)下列情况中,不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有( )。
A.债权人甲公司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丙公司后,债务人乙公司与受让人丙公司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乙公司对甲公司权利提出抗辩,则应将甲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甲、乙公司因产品质量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丙公司是供货人乙公司的供货方,虽然乙公司对丙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已经认可,仍应将丙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甲、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丙公司是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虽然丙公司与乙公司已经约定了仲裁条款,仍应将丙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甲、乙公司因产品质量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丙公司是供货人乙公司的供货方,虽然乙公司对丙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仍应将丙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正确答案
B,C,D
解析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为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根据《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有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元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由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______法院管辖该合同案件。
A.原告住所地
B.合同签订地
C.中级人民
D.合同标的物所在地
正确答案
A,B,D
解析
[解析] 协议管辖中不允许当事人合同约定级别管辖,只能约定法定范围内特定地域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纠纷案件。因此,选项C错误。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督促程序的表述哪项是不正确的( )
A.人民法院制作发出支付令之前,申请人撤回支付令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B.人民法院制作发出支付令之后,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自行失效
C.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既不提出书面异议,也不履行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起诉
D.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而是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正确答案
C
解析
[解析] 依据《民诉意见》第217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A项正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B项正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也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故C项错误。依据《民诉意见》第223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可知,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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