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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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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1)2006年11月15日,以银行存款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设备,买价100万元,增值税 17万元,支付的运杂费、包装费共3万元。
(2)在安装上述设备过程中,领用生产用库存原材料1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7万元;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一批,成本为40万元,税务部门确定的计税价格为50万元;应付未付工程人员的工资为15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其他费用为4.8万元。
(3)2006年12月31日,该项工程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投入第一基本生产车间使用。
(4)该设备估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率为5%,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
(5)2009年12月31日,甲企业将该设备对外出售,获得价款95万元存入银行。
假定甲公司不考虑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要求:
(1)编制甲企业购入设备的会计分录。
(2)编制甲企业安装设备的会计分录。
(3)编制甲企业设备安装完工并投入使用的会计分录。
(4)计算甲企业的该项设备2007年和2008年应计提的折旧额。
(5)编制甲企业出售该项设备的会计分录。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均用万元表示;“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

正确答案


(1)购入需要安装的设备,应该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
借:在建工程 120
贷:银行存款 120
(2)安装设备,将发生的安装成本计入“在建工程”中,汇总后转入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11.7
贷:原材料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
将购买的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属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情况,通过“进项税额转出”明细科目核算。
借:在建工程 48.5
贷:库存商品 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50×17%)
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通过“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
借:在建工程 19.8
贷;应付职工薪酬                       15
    银行存款                        4.8
(3)将汇总的设备成本和发生的安装费用转入固定资产中:
  120+11.7+48.5+19.8=200(万元)
借:固定资产 200
贷:在建工程 200
(4)固定资产从增加的第二个月开始计提折旧,因此2007年应计提一年的折旧额。
2007年应计提的折旧额:200×2/5=80(万元)
2008年应计提的折旧额=(200-80)×2/5=48(万元)
(5)固定资产对外出售,先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中。
2009年12月出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2009年应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200-80-48)×2/5=28.8(万元)
出售固定资产之前一共计提的折旧数额为:80+48+28.8=156.8(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43.2
累计折旧 156.8
贷:固定资产 200
借:银行存款 95
贷:固定资产清理 95
借:固定资产清理 51.8
贷:营业外收入 51.8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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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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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1月,甲企业因经营需要,决定用自营方式建造一幢办公楼。相关资料如下:
(1)2003年1月5日,购入工程用专项物资500万元,增值税额为85万元,该批专项物资已验收入库,款项用银行存款付讫。
(2)领用上述专项物资,用于建造仓库。
(3)领用本单位生产的水泥一批用于工程建设,该批水泥成本为200万元,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为3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
(4)领用本单位外购原材料一批用于工程建设,原材料实际成本为40万元,应负担的增值税额为6.8万元。
(5)2003年1月至3月,应付工程人员工资90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其他费用67.2万元。
(6)2003年3月31日,该办公楼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估计可使用20年,估计净残值为80万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7)2007年12月31日,将该办公楼出售,售价1 000万元,营业税率为5%。已经通过银行收回价款。
要求:
(1)计算该办公楼的入账价值。
(2)计算2003年度该办公楼应计提的折旧额。
(3)编制甲企业2003年度与上述业务相关的会计分录。
(4)编制甲企业2007年12月31日出售该办公楼的会计分录。
(“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和专栏名称,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正确答案


(1)该办公楼的入账价值=585+200+300×17%+40+40×17%+90+67.2=1040(万元)
(2)2003年度该办公楼应计提的折旧额=(1 040-80)/20×9/12=36(万元)
(2003年3月31日仓库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则从2003年4月开始计提折旧,2003年共计提9个月的折旧。)
(3)
①借:工程物资 585
贷:银行存款 585
(购入工程物资的增值税不能抵扣,计入工程物资的成本。)
②借:在建工程 585
贷:工程物资 585
③借:在建工程 251
贷:库存商品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是税法上要求视同销售,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④借:在建工程 46.8
贷:原材料 4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
(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的原材料,则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⑤借:在建工程 90
贷:应付职工薪酬 90
⑥借:在建工程 67.2
贷:银行存款 67.2
⑦借:固定资产 1040
贷:在建工程 1040
⑧借:管理费用 36
贷:累计折旧 36
(4)至出售时为止,共计提折旧4年零9个月。固定资产年折旧额=(1 040-80)/20= 48(万元),已经计提的折旧为48×4+36=228(万元)。
①借:固定资产清理 812
累计折旧 228(48×4+36)
贷:固定资产 1040
②借:固定资产清理 5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
③借:银行存款 1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 000
④借:固定资产清理 138
贷:营业外收入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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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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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国有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度损益表中利润总额为300万元,并已如期上缴全年所得税99万元。2008年2月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其税收年度审查中发现该企业2007年度有以下情况:
(1)企业以在册职工1200人计算计税工资。在册职工中包括医务人员30人,待岗人员10人,当地计税工资为每月人均2000元。
(2)收回以前年度已经核销的坏账10万元,企业作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的会计处理。
(3)将成本为50万元的自产产品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由于无同类产品售价,按成本价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了增值税。
(4)转让专利技术净收入45万元,直接转作联营投资,未作任何税务处理。
(5)成本费用中有业务招待费100万元,广告费180万元(企业账上的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
(6)营业外支出中有通过国家机关进行的公益性捐赠2笔,分别为50万元捐给了灾区,100万元捐给了当地的市图书馆。
(7)年末“应收账款”借方余额120万元,“坏账准备”贷方余额0.8万元 (该企业坏账核算采用备抵法,坏账准备率为5%。)。
(已知企业通过“应交税金”已计缴的各种税金为120.38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忽略不计。)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步均为共计金额:
(1)计算第(1)项业务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第(2)项业务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第(3)项业务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第(4)项业务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第(5)项业务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第(6)项业务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第(7)项业务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所得税税率为25%);
(9)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假如由税务机关查处的,判定该企业属何种行为,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由职工福利费开支工资的职工,不应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企业多列支计税工资数额=40×2000×12=960000(元)=96(万元)
多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96×(2%+14%+1.5%)= 16.8(万元)
(2)收回以前年度已经核销的坏账1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为视同销售行为,应以售价计缴增值税,并以其与成本之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补缴增值税=50×(1+10%)×17%-50×17%=0.85(万元)
所得税计税收入=50×(1+10%)-50=5(万元)
(4)转让专利净收入30万元以下部分暂免征收所得税,而超过部分(即15万元)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转让专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业务招待费应调增所得=100-(5000+55+45)×0.3%+3=87.7 (万元)
广告费应调增所得=200-(5000+55+45)×2%=98(万元)
(6)公益性捐赠应调增所得=(50+100)-(300+55+45)×3%-(300+ 55+45)×10%=150-12-40=98(万元)
(7)“坏账准备”年末余额=120×5‰=0.6(万元)
企业坏账准备年末余额0.8万元,多列支准备金0.2万元,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2万元。
(8)应调增的计税所得额=96+16.8+1.0+5+15+87.7+98+98+0.2
=426.7(万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26.7×25%=106.68(万元)
(9)该企业在纳税检查中被查出的问题属于偷税行为。
偷税数额=106.68+0.85=107.53(万元)
全部应纳税额=120.38+107.53=227.91(万元)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100%≈47.13%
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刑法》有关规定处理:偷税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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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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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万花享企业年末盘算本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产品销售收入900万元;
(2)出租固定资产收入60万元;
(3)产品销售费用65万元;
(4)产品销售成本700万元;
(5)增值税120万元,其他流转税金20万元;
(6)清理固定资产净损失3万元。
问题:根据上述资料,依据税法规定,计算该企业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该企业本年度计算所得税的收入额为:
900+60=960(万元)
(2)该企业在税前可扣除的项目为:
①产品销售成本700万元,可扣除。
②产品销售费用65万元,可扣除。
③清理固定资产净损失3万元,可扣除。
④其他流转税金20万元,可扣除。
⑤增值税120万元,不可扣除。
(3)应纳税所得额为:
900+60-700-65-3-20=172(万元)
(4)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
172×25%=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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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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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国有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度损益表中利润总额为300万元,并已如期上缴全年所得税99万元。2008年2月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其税收年度审查中发现该企业2007年度有以下情况:
(1)企业以在册职工1200人计算计税工资。在册职工中包括医务人员30人,待岗人员10人,当地计税工资为每月人均2000元。
(2)收回以前年度已经核销的坏账10万元,企业作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的会计处理。
(3)将成本为50万元的自产产品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由于无同类产品售价,按成本价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了增值税。
(4)转让专利技术净收入45万元,直接转作联营投资,未作任何税务处理。
(5)成本费用中有业务招待费100万元,广告费180万元(企业账上的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
(6)营业外支出中有通过国家机关进行的公益性捐赠2笔,分别为50万元捐给了灾区,100万元捐给了当地的市图书馆。
(7)年末“应收账款”借方余额120万元,“坏账准备”贷方余额0.8万元 (该企业坏账核算采用备抵法,坏账准备率为5%。)。
(已知企业通过“应交税金”已计缴的各种税金为120.38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忽略不计。)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步均为共计金额:
(1)计算第(1)项业务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第(2)项业务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第(3)项业务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第(4)项业务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第(5)项业务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第(6)项业务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第(7)项业务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所得税税率为25%);
(9)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假如由税务机关查处的,判定该企业属何种行为,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由职工福利费开支工资的职工,不应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企业多列支计税工资数额=40×2000×12=960000(元)=96(万元)
多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96×(2%+14%+1.5%)= 16.8(万元)
(2)收回以前年度已经核销的坏账1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为视同销售行为,应以售价计缴增值税,并以其与成本之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补缴增值税=50×(1+10%)×17%-50×17%=0.85(万元)
所得税计税收入=50×(1+10%)-50=5(万元)
(4)转让专利净收入30万元以下部分暂免征收所得税,而超过部分(即15万元)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转让专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业务招待费应调增所得=100-(5000+55+45)×0.3%+3=87.7 (万元)
广告费应调增所得=200-(5000+55+45)×2%=98(万元)
(6)公益性捐赠应调增所得=(50+100)-(300+55+45)×3%-(300+ 55+45)×10%=150-12-40=98(万元)
(7)“坏账准备”年末余额=120×5‰=0.6(万元)
企业坏账准备年末余额0.8万元,多列支准备金0.2万元,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2万元。
(8)应调增的计税所得额=96+16.8+1.0+5+15+87.7+98+98+0.2
=426.7(万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26.7×25%=106.68(万元)
(9)该企业在纳税检查中被查出的问题属于偷税行为。
偷税数额=106.68+0.85=107.53(万元)
全部应纳税额=120.38+107.53=227.91(万元)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100%≈47.13%
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刑法》有关规定处理:偷税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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