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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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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下列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B.不得侵占和擅自处置公司的财产
C.不得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
D.不得利用职务篡夺公司的商业机会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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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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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在市场准入过程中,监管当局应对银行机构( )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A.董事会
B.监事会
C.高级管理人员
D.理事会

正确答案

C

解析

[解析] 审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是指在市场准入过程中,银行监管当局应当对银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同意,其董事会不得进行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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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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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情:
王某,方某分别为某服饰有限公司的经理和出纳,何某、刘某为公司监事。该服饰公司在章程中规定,其经营范围为成衣制品的生产和销售。但该公司从2003年就开始从事男女假发的生产和制造,主要在华北地区销售。其从中获利颇丰,但并没有变更公司章程。2005年11月,王某、方某与非公司员工叶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假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产品也在华北地区销售,但产品质量差,顾客不认可,公司亏损。王某因担任假发制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获得报酬4万元。该假发制品公司的生产和销售使华北地区假发市场单位假发的价格下降,王某担任经理的服饰公司因此损失40万元。该服饰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就免予追究王某的责任进行表决,甲董事在外地出差未归,乙董事表示反对并将意见记录在会议记录上,丙、丁、戊三个董事投赞成票。根据该决议,公司不追究王某的责任。
问题:
1.服饰有限公司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假发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其效力如何

正确答案

首先,该服饰有限公司可以要求王某赔偿相应的损失;其次,对王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收入,即其担任假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所得.该服饰有限公司可以行使归人权。

解析

[考点]公司因对竟业禁止义务的违反所遭受损失的救济
[解析]《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该服饰有限公司可以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此外,该服饰有限公司可以行使归人权。《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在本案中,王某经营的假发公司亏损,王某虽然没有因从事与服饰有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而获得利润,但因在假发公司任职获得收入4万元,服饰有限公司刘该收入可以行使归人权。
归人权是指公司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竞业行为的收入视为公司的收入,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的“竞业的交易”视作公司的交易。可见,行使归人权的条件有二:一是董事、高管人员刘忠诚义务的违反;二是董事、高管人员因此获得收入。考生注意,董事、高管人员是否获得收入不是对竞业禁止义务的违反的构成要件,但却是公司行使归人权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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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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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下列各项不属于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有( )。

A.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B.必须已经在国内或者国外证券市场上市
C.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D.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正确答案

B,D

解析

[解析] B项,设立证券公司不必要求其是否已上市;D项,设立证券公司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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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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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生效后,张某、李某、王某各投资30万元人民币注册成立了一家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某写字楼。2007年8月,张某在受事务所委派给一家上市公司做年度报告时,因弄错了重要数据,导致该上市公司股票下跌,虽及时采取措施,损失仍近百万元。该上市公司上门索赔,此时,事务所租用写字楼的管理方也来催要一个月的房租5万元。张某本人因受刺激过深,患上了神经分裂症,经法院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第92--93题。
经过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新华股份有限公司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一名,经过猎头公司推荐,甲乙丙丁四位候选人前来应聘,董事会对四个人的应聘材料进行了审阅讨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可能担任该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有哪几位

A.某甲,曾在外地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4年前执行期满释放后到该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城市的某大学学习,后取得企业管理专业本科文凭
B.某乙,自5年前起担任某国有企业厂长3年时间,企业在2年前破产解散,某乙在职期间并无明显经营不善,但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一定的个人责任
C.某丙,投资设立了一个个人独资企业,该个人独资企业现在所负债务数额较大
D.某丁,精神上有缺陷,被依法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是凭借其刻苦努力,仍然获得了管理学博士学位,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发表有多篇论文

正确答案

A,C

解析

[解析] 本题的考点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公司法(修订)》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根据该条的规定分析:A选项,某甲4年前执行期满释放,符合未逾5年的规定,但是被判处刑罚的罪名是盗窃罪,不属于本条(2)前半项所列举的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形,因此不在资格限制之列,某甲是具备担任该公司经理的资格的。 B选项,某乙因为对破产企业的破产负有一定的个人责任,且企业是两年前破产的,属于本条(3)中的情形(注意:原《公司法》在这一条第(3)项的规定是担任因经营不善而导致企业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公司法》修订后将“经营不善”的要求删去,这在新旧《公司法》规定上有所不同)。C选项,根据本条(5)的规定,某丙设立的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所负的债务是由设立人某丙的全部财产清偿的,等同于某丙个人负较大数额债务,但是如果并不具有到期未清偿的情形,即虽然某丙负较大数额债务也不在《公司法》本条的限制范围内。D选项,某丁属于本条(1)的规定,即使其学历再高也不能担任公司经理职务。综合以上分析,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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