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 共1186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4月18日召开股东会,选举公司的监事。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公司监事的是( )。
A.在某国家机关任处长的甲
B.曾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9年1月13日刑满释放的乙
C.曾担任某公司的经理,该公司于2008年7月被宣告破产,对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丙
D.该公司业务员丁
正确答案
D
解析
[解析]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毕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辅导工作的总体目标是()。
A.促进辅导对象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B.帮助辅导对象掌握炒股知识
C.形成独立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D.促进参与辅导工作的其他中介机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正确答案
A, C, D
解析
除了上述目标外,还应包括督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树立进行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等。
(2008年)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请求
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
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
正确答案
B,D
解析
解析:《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
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4月18日召开股东会,选举公司的监事。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公司监事的是( )。
A.在某国家机关任处长的甲
B.曾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0年1月13日刑满释放的乙
C.曾担任某公司的经理,该公司于2009年7月被宣告破产,对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丙
D.该公司业务员丁
正确答案
D
解析
[解析]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毕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张某是东方红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并持有东方红公司20%的股权。现张某因为买个人住房需要从银行贷款。在张某的操纵下,东方红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名义作出了为张某的上述个人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就该问题的以下意见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甲认为,东方红公司为股东张某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的决议方式作出
B.乙认为,东方红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是可撤销决议,其他股东应尽快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C.丙认为,上述贷款担保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D.丁认为,即使东方红公司召开股东会对此事进行表决,张某也不能参加
正确答案
A,C,D
解析
[考点] 股东提供担保的限制性规定
[解析] 《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作为股东的甲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的决议方式作出,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所以如果召开股东会对此事进行表决,张某也不能参加,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选项符合法律的规定。《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题中的决议属于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无效,所以不在股东请求法院撤销的范围,也不适用期限的规定,选项B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题选项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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