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 共1186题
某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某操纵上市公司董事会,拟以公司名义作出虚假陈述,董事会成员李某虽然极力反对,但最终还是在意见书上签了字。嘉禾证券承销公司董事会怀疑该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形,但是在经过一番讨论之后,决定对此不出具保留意见。结果投资人遭受了很大的损失,对此下列分析错误的是哪个
A.投资人可以向实际控制人张某主张权利,也可以向该上市公司主张
B.该上市公司董事李某应对此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嘉禾证券承销公司应对此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嘉禾证券公司的董事不用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D
解析
[解析] 本题考点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的相关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28条的规定:(1)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2)实际控制人操纵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的名义虚假陈述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可以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控制人追偿。 (3)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有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4)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5)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分别与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参与虚假陈述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反对的;其他应当负有责任的情形。根据以上分析,可以清楚地知道选项ADC都是正确的,只有选项D是错误的。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从发行人及其关联企业领取收入的情况,以及所享有的其他待遇和退休金计划等。
A.最近半年
B.最近1年
C.最近2年
D.最近3年
正确答案
B
解析
这是证监会要求在首次公开发行的信息披露中对公司人员应该披露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是()。
A.公司董事
B.公司股东
C.公司财务负责人
D.公司副经理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剐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张某是东方红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并持有东方红公司20%的股权。现张某因为买个人住房需要从银行贷款。在张某的操纵下,东方红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名义作出了为张某的上述个人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就该问题的以下意见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甲认为,东方红公司为股东张某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的决议方式作出
B.乙认为,东方红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是可撤销决议,其他股东应尽快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C.丙认为,上述贷款担保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D.丁认为,即使东方红公司召开股东会对此事进行表决,张某也不能参加
正确答案
A,C,D
解析
[考点] 股东提供担保的限制性规定
[解析] 《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作为股东的甲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的决议方式作出,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所以如果召开股东会对此事进行表决,张某也不能参加,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选项符合法律的规定。《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题中的决议属于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无效,所以不在股东请求法院撤销的范围,也不适用期限的规定,选项B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题选项为ACD。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理任期为每届( )年,( )不得兼任监事。
A.2,董事
B.2,高级管理人员
C.2,经理
D.3,董事
E.3 高级管理人员
正确答案
A,B
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任期为每届2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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