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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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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从发行人及其关联企业领取收入的情况,以及所享有的其他待遇和退休金计划等。

A.最近半年
B.最近1年
C.最近2年
D.最近3年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 这是证监会要求在首次公开发行的信息披露中对公司人员应该披露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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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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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李某是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其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以公司财产为朋友提供担保并获取好处费,则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身利益( )

A.将李某的违法所得收归公司所有
B.持有公司1%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监事会提起诉讼
C.如果监事会拒绝起诉而情况紧急,持有1%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起诉
D.持股5%的股东可以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解聘李某

正确答案

A,C

解析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因此,A选项正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C选项正确,此诉讼为派生诉讼;B、D选项错误,B选项中的股东应当连续持股180日,D选项中有权股东的单独或合计的持股比例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应当为持股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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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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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张某擅自将本公司资金借贷给王某,王某在借款到期前不知所踪,借款无法收回,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张某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C.甲公司不起诉的,甲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D.监事会拒绝起诉的,甲公司的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

D

解析

《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AB选项正确。 《公司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款规定, C选项正确。 《公司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款规定,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而不是以公司的名义,所以D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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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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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是( )。

A.公司董事
B.公司股东
C.公司财务负责人
D.公司副经理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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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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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有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到损失。对于投资者的损失,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

A.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C.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D.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正确答案

D

解析

[解析] 《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不是过错推定责任,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注意:该条规定与原《证券法》的第63条有较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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