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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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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根据《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的设立和变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在法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商业银行设立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B.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
C.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不适用《公司法》
D.任阿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正确答案

A,B,D

解析

[解析] 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变更、分立、合并等
[解析] 对于A选项,根据《商业银行法》第13条的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因此,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在上述法定标准上提高商业银行设立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A选项正确。
对于B选项,根据《商业银行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B选项正确。
对于C选项,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C选项不正确。
对于D选项,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8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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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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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出现( )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A.因发行新股、送股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的,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B.作出发行新公司债券的决定
C.公司财务或信用状况发生变化,但不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D.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正确答案

A,B,D

解析

[解析] 除ABD三项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的情形还有:①出现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及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主体变更事项;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0%的;③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3000万元的;④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⑤公司财务或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⑥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上市公司偿债能力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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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国有独资公司中,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事项有( )。

A.公司名称的变更
B.发行公司债券
C.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D.公司的合并或分立
E.公司地址的变更

正确答案

B,C,D

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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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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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金某是甲公司的小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因其股权份额仅占10%,在5人的董事会中也仅占1席,其意见和建议常被股东会和董事会否决。金某为此十分郁闷,遂向律师请教维权事宜。在金某讲述的下列事项中,金某可以就哪些事项以股东身份对公司提起诉讼( )

A.股东会决定:为确保公司的经营秘密,股东不得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B.董事会任期届满,但董事长为了继续控制公司,拒绝召开股东会改选董事
C.董事会不顾金某反对制订了甲公司与另一公司合并的方案
D.股东会决定:公司监事调查公司经营情况时,若无法证明公司经营违法的,其调查费用自行承担

正确答案

A,D

解析

[解析] 《公司法》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对于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或者章程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决议无效或撤销该决议。A项决议剥夺了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法定权利,无效;C项中决议,制订甲公司与另一公司合并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所以对此不能提起诉讼。D项的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第 55条关于公司监事调查公司经营情况时费用由公司承担的规定,无效。对于A、D项决议,金某都可以起诉。对于B项,金某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不能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第41条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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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下列公司的股东均按所持股份行使表决权,w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公司有( )。

A.甲公司(W公司拥有其60%的股权)
B.乙公司(甲公司拥有其55%的股权)
C.丙公司(W公司拥有其30%的股权,甲公司拥有其40%的股权)
D.丁公司(W公司拥有其20%的股权,乙公司拥有其40%的股权)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解析] W公司对甲公司属于直接控制,W公司对乙公司属于间接控制,W公司对丙公司和丁公司属于直接和间接控制,上述公司均应纳入合并范围。W公司对戊公司不能实施控制,不能纳入合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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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下列各项中,须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决定的是( )。

A.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B.变更公司形式
C.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D.超出公司净资产50%的对外投资

正确答案

A,B

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就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与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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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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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如果甲的出资为5万元,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利华食品有限公司可以解散

A.公司决定吸收兴华食品有限公司
B.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间届满,股东会会议决定不再延长公司的营业期限
C.股东会会议上,乙丙丁三人同意解散公司,甲不同意
D.利华食品有限公司决定与兴华食品确限公司合并,设立正新科技有限公司

正确答案

B,D

解析

[考点] 公司解散
[解析] 《公司法》第181条规定:“公司冈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182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由此可见,B项情形下,应当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因此,A选项中,应当解散的是兴华食品公司,利华公司不必解散;而在D项中,两个公司都应当解散。
《公司法》第44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C选项中,乙、丙、丁三人只占到50%的股权,公司不能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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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国家规定下列情形除外的是( )。

A.为扩大公司资本而发行股份
B.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C.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D.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已满3年

正确答案

B,C

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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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股份有限公司在实施下列各项行为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是( )。

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稳定股票市场,防止本公司股价下跌
C.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D.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 《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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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三合公司诉两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两江公司败诉。此后,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在对两江公司财务进行审核时,发现了一份对前述案件事实认定极为重要的证据。关于该案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B.应当由海大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C.应当由大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D.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但必须由大江公司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

C

解析

[解析] 诉讼主体的变更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50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中,合并前的两江公司与三合公司发生了民事纠纷,此后,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因此,如果再审则应当由合并后的企业大江公司为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监程序解释》)第41条的规定,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本案中作为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大江公司应当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而不是由合并前的两江公司或海大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更不是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并且由大江公司参加诉讼。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ABD均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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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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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下列行为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有:

A.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时,将其股票于出席当天交存于公司
B.为解决增资问题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时,会议决定更换一名不合格的董事
C.公司创立大会召开之日,公司向股东交付了股票
D.某公司为提升自己股票的市场价格,绎全体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考点] 股份公司相关制度
[解析] AB项错误,依《公司法》第103条第3款、第4款:“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C项错误,《公司法》第13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D项错误,《公司法》第143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212;(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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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下列哪一事项不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持表决权的2/3以上才能通过:()

A.延续公司的营业期限 
B.发行新股 
C.发行公司债券 
D.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正确答案

C

解析

理由:《公司法》第181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第180条规定:“公司有本法第181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由此可知,A项不正确;
《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发行新股属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B项不符合题意,不选;
《公司法》第104条规定必须经2/3以上表决权才能通过的事项中并未包括发行公司债券,所以C项合题意;
《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因此D项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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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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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下列各项中,须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决定的是( )。

A.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B.变更公司形式
C.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D.超出公司净资产50%的对外投资

正确答案

A,B

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就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与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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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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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股东大会可以行使的职权有( )。

A.修改公司章程
B.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C.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D.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解析] 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③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④审议批准监会或监事报告;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⑦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⑩修改公司章程;⑧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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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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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庐阳公司系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业务需要,集团公司决定庐阳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鉴于庐阳公司已有的债权债务全部发生在集团公司内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庐阳公司的分立应当由庐阳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决议
B.庐阳公司的分立应当由集团公司作出决议
C.庐阳公司的分立只需进行财产分割,无需进行清算
D.因庐阳公司的债权债务均发生于集团公司内部,故其分立无需通知债权人

正确答案

B,C

解析

[解析] 庐阳公司是一个一人公司。《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所以庐阳公司的分立应当由其股东集团公司作出决议,B项正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由此可知,庐阳公司的分立只需进行财产分割,无须进行清算,C项正确。庐阳公司的分立需通知债权人,D项错误。故选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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