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
- 共529题
王某与李某因房屋买卖合同发生争议,王某向李某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履行合同。法院受理后,非合同当事人赵某认为房子是自己的,申请参加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赵某在诉讼中的地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赵某在诉讼中的地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赵某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D.如果一审判决赵某承担责任,赵某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正确答案
B,D
解析
[考点] 第三人及其权利[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因而,对诉讼标的是否有独立的请求权是判断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标准。本案的诉讼标的是王某和李某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非合同当事人赵某主张的是对涉诉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不是对本案诉讼标的主张权利。赵某对王某和李某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赵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见,A项错误,B项正确。 《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臂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可见,C项错误,D项正确。
下列关于质证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不公开质证就是不质证
B.不公开质证的案件范围与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是一致的
C.涉及技术秘密、配方、贸易联系渠道案件可以不公开质证
D.在证据交换中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说明情况的可以不质证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考点] 质证[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6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 48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质证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公开开庭时由当事人在法庭上出示证据,并对证据进行质疑、说明、辩驳;另一种是在不公开开庭时出示证据,并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疑、说明、辩驳。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47条,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不公开质证并不等于不质证。选项A是应选选项。不公开质证的案件范围,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因此,B选项错误,是应选选项。涉及技术秘密、配方、贸易联系渠道案件就是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质证,而不是可以不公开质证,C选项为应选选项。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47条,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D选项正确,应排除。
甲市仲裁委员会就A公司与B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裁定,裁定A公司返还B公司三合板材1000张。A公司拒绝履行裁决。于是B公司先后向A公司住所地甲市乙区和A公司三合板仓库所在地的甲市丙区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应由哪一个法院执行
A.甲市乙区
B.甲市丙区
C.乙区和丙区共同管辖
D.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
A
解析
[考点] 仲裁裁决的执行
[解析] 《民诉意见》第256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依此,甲市乙区和甲市丙区都有管辖权,但因为甲市乙区先接受了申请,所以本仲裁裁决的执行应由甲市乙区来执行。
张三峡于2001年4月外出做生意,此后一直下落不明。2003年8月,张三峡的妻子王氏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张三峡失踪。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了该案并作出判决,宣告张三峡为失踪人,并指定其妻子王氏为张三峡的财产代管人。判决生效后,张三峡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的做法错误的是( )。
A.人民法院比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审理了张三峡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
B.人民法院告知张三峡的父母,让其以王氏为被告起诉,并按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C.人民法院告知张三峡的父母,让其以王氏为被告起诉,并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D.人民法院告知张三峡的父母,让其以王氏为被告起诉,并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解析] 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程序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问题。
《民诉意见》第195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本条规定,题目中,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了张三峡失踪一案,宣告张三峡为失踪人,并指定其妻子王氏为张三峡的财产代管人,判决生效后,张三峡的父母,在本案中作为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此D选项人民法院做法正确,ABC选项人民法院做法错误。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涉外经济诉讼中,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期限是()
A.15天
B.30天
C.45天
D.60天
正确答案
B
解析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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