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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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住所地在A市,李某的住所地在B市,一口王某驾车在C市撞伤李某,李某住进了D市的某一医院,不久由于伤势恶化,李某死于D市的医院中。现李某的妻子欲以王某为被告提起损害赔偿诉讼,问下列哪几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A.A市法院
B.B市法院
C.C市法院
D.D市法院
正确答案
A,C,D
解析
[考点] 民诉的管辖
[解析] 依《民事诉讼法》第29条及《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发生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中A、 C、D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C.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
D.在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情况下,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没有约束力
正确答案
C
解析
[解析] 诉讼代表人的确定、代表人诉讼的裁判效力
[解析] 关于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入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由此可知,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方式依次为:(1)推选。由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2)协商。在推选不出诉讼代表人时,可以由法院提出入选与当事人协商。(3)指定。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本案中,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后,当事人内部既没有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也未能与法院协商成功确定诉讼代表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61条的规定,应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而不是由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或是由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AB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条第4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由此可知,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裁判的效力表现为两个方面:(1)对于已经登记的全体权利人有拘束力;(2)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即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其诉讼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而无须另行裁判。本案中,虽然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但是丙、丁属于登记确定的受害人,由于裁判的效力及于已经登记的全体权利人,所以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具有约束力,选项D中裁判对丙、丁等人没有约束力的提法错误。因此,选项D错误。
注意:本题还可以从民事公益诉讼的视角解读,民事公益诉讼是本次民事法诉讼修改的新增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为了礼会公共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的诉讼。其适用条件包括:(1)适用范围,民事公益诉讼适用于环境污染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2)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如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个人无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甲有借条证明乙欠其1000元,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遂将乙诉至人民法院并申请诉讼保全。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保全决定,将乙借用丙的笔记本电脑扣押,并责令其10日内还款。乙不服提出了复议申请,并要求暂停执行保全措施,法院受理了该申请但没暂停保全措施。本案中法院做法正确的是下列哪项?______
A.以决定的方式作出保全措施
B.扣押丙的笔记本电脑
C.责令乙10日内还款
D.没暂停保全措施的执行
正确答案
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故D项正确。法院应以裁定的方式作出保全措施,故A项错误。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本题中乙借用丙的笔记本电脑与本案没有关系,也不属于乙所有,故法院不能扣押丙的笔记本电脑,B项错误。未经审判,不能责令被告还款,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下列哪一种情形属于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
A.陪审员丁某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接受当事人礼金1000元
B.证人马某接受当事人礼金2000元并提出了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C.法官周某就某仲裁案件向仲裁员提供了对该案件当事人红星公司有利的咨询意见,红星公司以咨询费名义付给周法官6000元
D.法官陈某长期为某公司免费做法律顾问
正确答案
A
解析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张小兰一家原来租住在李二伦所有的一套房屋内,租赁合同由丈夫王某与李一伦签订,后来王某不幸死亡。张小兰经同事介绍,与陈某再婚,并随夫搬至陈某处居住。为此,原告李一伦起诉要求被告张小兰及其女儿张亦兰二人腾退承租的住房两间。但被告二人辩称:被告张小兰虽然再婚随夫居住,因其女被告张亦兰一人仍住在承租原告的两间住房里,每星期回来两次与女儿同住。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此,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希望原、被告之间平息纠纷,和睦相处,但未能成功。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假如本案在开庭审理前一天,原告李一伦心脏病突发而住院治疗,则本案应当:
A.按撤诉处理
B.缺席判决
C.终结诉讼
D.延期审理
正确答案
D
解析
[考点] 延期审理的具体情形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换言之,符合延期审理条件的主要集中在该条第(1)、(2)、(3)项的规定。本题中原告李一伦心脏病突发而住院治疗应属于第 (1)项规定的情形,属有正当理由而当事人没有到庭,故应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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