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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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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下列法律文书中在法院送达时不宜采用留置送达形式的是:

A.先予执行裁定书
B.离婚诉讼的调解书
C.财产保全裁定书
D.侵权纠纷的判决书

正确答案

B

解析

【测试点】 不宜留置送达的法律文书。
【解析】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6种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任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根据调解书的这一生效要件,《民诉法意见》第84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所以,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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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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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以下哪种情况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指定管辖的规定( )

A.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本人成为民事诉讼被告,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在其他法院审理比较适宜,遂请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B.铁岭市人民法院遭洪水侵袭无法正常办公,遂请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C.沈阳市人民法院和大连市人民法院为一桩巨额经济纠纷争抢不休,互不让步,遂请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D.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都不认为自己有权管辖一起民事纠纷,遂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考点] 指定管辖的适用范围问题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很明显,这两种情况就应该适用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这包括指定涉人的某家人民法院,也可以是指定给原来无关但适宜审理的某家人民法院管辖。A和B就是所谓“特殊原因”的两种典型情况,而C和D则是法院之间管辖权纠纷的两大类型。故ABCD全部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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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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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在民事诉讼中,下列何种人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 )

A.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B.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C.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
D.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

正确答案

A

解析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民诉法意见》第68条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B、C、D不可,故A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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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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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某法院派其工作人员赵某向原告送达判决书,赵某将判决书交给原告指定的代收人李某签收。这属于何种送达方式:

A.直接送达
B.间接送达
C.留置送达
D.代理送达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送达的方式。 直接送达是指由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了直接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而留置送达是指在向送达人或者有资格接受送达人送交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时,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送达人将诉讼文书依法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的送达方式。至于B、D两项都不是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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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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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与乙二人系夫妻,均为中国公民,婚后定居A国。两人因生活琐事造成感情破裂而意图离婚,但A国只准“分居”而不准离婚。甲乙二人遂按A国法律的规定在A国法院起诉要求分居,并最终获得了A国法院的“分居判决”。2005年甲持该判决请求中国法院承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判决按照A国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我国法院应予承认
B.该判决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不能承认
C.作为一份民商事判决,该判决在我国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
D.如果乙也向中国法院请求承认,则我国法院应予承认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2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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