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
- 共529题
某市一区法院在审理一起货款纠纷案件期间,根据原告的申请,作出查封荣昌茶行3万元货物的裁定。此后,在实施查封强制措施时,查封了荣昌茶行位于该区文明路 32号的一间仓库,但没有清点被查封的茶叶的数量,也没有制作查封财产的清单。启封时,发现被实际查封的茶叶共有7940公斤,价值190多万元,且因查封时间过长,致使茶叶变质。据此,荣昌茶行向区人民法院索赔。关于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本案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赔偿义务机关为区人民法院
B.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害而引起的国家赔偿案
C.本案赔偿责任主体应当是货款纠纷中申请保全的当事人
D.本案涉及赔偿款项巨大,不宜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正确答案
A,B
解析
[考点] 司法赔偿[解析] 依《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负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下列行为: (一) 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二) 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三) 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四)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五) 变卖财产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六) 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并无过错,法院正是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应由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有关破产申请受理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B.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C.管理人对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继续履行
D.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答案解析:本题的四个选项说法均是正确的。
陈某以2800元的价格向于某买奶牛一头,交款后将奶牛领回,王某发现这头奶牛是自己两周前走失的那头奶牛,于是起诉于某,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并赔偿损失。关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应当追加陈某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应当追加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不应当追加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应当追加陈某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
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的陈某是不当得利返还法律关系之外的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因此,选项A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2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本案中的陈某是不当得利返还法律关系之外的人,不能被追加为共同被告,因为他已经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因此,他不应被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
民事诉讼中,对下列哪些案件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
A.赡养案件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每年支付原告赡养费5000元,原告申请撤诉
B.收养案件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维持收养关系
C.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00万元,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保证2个月内付清
D.赔偿案件中的被告人在国外,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并用信函向人民法院保证一定期限内赔付
正确答案
A,B
解析
暂无解析
本案中,如果海产公司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
A.西安A区法院
B.海产公司所在地的大连法院
C.西安B区法院
D.西安C区法院
正确答案
A,C,D
解析
理由:本题考查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的管辖法院以及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
《民诉法意见》第31条第2款规定:“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西安C区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至于其他有管辖权的案件,就本案而言则是指对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西安A区,合同履行地为西安B区,两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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