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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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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订立供货合同,约定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双方因是否解除该合同及赔偿问题诉诸香港法院,法院判乙公司败诉。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如该合同被解除,则香港法院管辖的协议也随之无效
B.如乙公司在内地两省均有财产,甲公司可向两省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C.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免除执行费用
D.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提交的文件无中文文本,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核国际民事诉讼。   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3条第5款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   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5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15条规定,当事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判决,应当根据执行地有关诉讼收费的法律和规定交纳执行费或者法院费用。   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6条规定,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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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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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在民事诉讼中,( )按撤诉处理。

A.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审理中发现案件已过诉讼时效的
B.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
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传唤不到庭的
D.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E.原告未经法律允许,中途退庭的。

正确答案

B,D,E

解析

[解析]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情况有: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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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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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中国法院就一家中国公司和澳大利亚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纠纷作出判决。判决发生效力后,澳大利亚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而且该公司在中国既无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也无财产。关于该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A.由人民法院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B.中国公司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澳大利亚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C.中国公司向国际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D.由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请求澳大利亚法院承认和执行

正确答案

B,D

解析

[考点] 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承认和执行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根据本条规定,BD项是正确的;A项错在违背了司法权的主权属性;C项错在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不涉及私法意义上的民商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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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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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孔某在A市甲区拥有住房二间,在孔某外出旅游期间,位于A市乙区的建筑工程公司对孔某邻居李某房屋进行翻修。在翻修过程中,施工工人不慎将孔某家的墙砖碰掉,砖块落入孔某家中,损坏了电视机等家用物品。孔某旅游回来后发现此情,交涉未果。孔某向乙区法院起诉,请求建筑工程公司赔偿。乙区法院认为甲区法院审理更方便,故根据被告申请裁定移送至甲区法院,甲区法院却认为由乙区法院审理更便利,不同意接受移送。以下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乙二区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B.向哪一个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
C.乙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甲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报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正确答案

A,C,D

解析

[解析] 侵权案件的管辖,移送管辖的适用以及协议管辖条件
[解析] 本题首先从题干确定本题中涉及的诉讼为侵权诉讼,正确解答此题的关键在于确定该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地,本案中甲区是侵权行为地,乙区是被告住所地,因此甲乙两地都有管辖权,所以选项A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对侵权诉讼不能协议管辖。所以,本题中双方当事人不可以约定管辖法院,B项说法错误。
对于C项,乙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该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33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因此,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能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笫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所以,甲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报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D项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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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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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张某将一串价值10万元的钻石项链存放在某银行对外租赁的保险柜中。该银行工作人员李某借工作之便将保险柜中的钻石盗走,案发后一直潜逃在外。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该银行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中,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归案(但无法追回赃物),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准备对李某提起公诉。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民事案件?

A.中止此案的审理,待李某的犯罪事实查清后恢复审理
B.终止审理,告知张某在李某的刑事诉讼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C.延期审理此案,不得作出判决
D.继续审理此案,并可作出判决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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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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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分析甲、乙、丙、丁四人的观点,正确的是哪几项( )

A.甲认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数额不超过当地12个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乙认为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而且劳动仲裁不应收费
C.丙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日,应当作出仲裁裁决
D.丁认为劳动者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

正确答案

B,C

解析

[考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详解] 选项A说法错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了特定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不得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限制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对于用人单位,该法的49条也给予了权利救济途径,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选项B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53条的规定,故正确。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应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仲裁裁决。案情复杂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但是不得超过15日。因此劳动争议案件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之日起,仲裁庭应当在最长不超过60日内作出裁决,否则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C正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期限作了限制和明确,(1)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修改为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同时需要注意例外规定: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时效的限制,相当于时效的延长性质;②劳动关系中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申请,起算点是劳动关系终止之日。(2)明确了申请劳动仲裁期限的性质是时效,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规定。但是仲裁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止不同,仲裁时效的中止因中止是由的出现,可以发生在仲裁时效期间的任何时间,不同于诉讼时效要求的中止是由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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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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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五)  1998年8月被告张小兰因其夫早去世,经同事介绍,与陈某再婚,并随夫搬至歌舞团宿舍居住。为此,原告李一伦起诉要求被告张小兰及其女儿张亦兰二人腾退承租的住房两间。但被告二人辩称:被告张小兰虽然再婚随夫居住,因其女被告张亦兰一人仍住在承租原告的两间住房里,每星期回来两次与女儿同住。另外,被告张亦兰也无房可搬走,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查:原告与其儿子一家四口人居住私房5间,并不需要房;被告承租原告的两间南房已达20年之久,且被告张亦兰在其母搬走后,其所在工作单位根本无房可供其居住。据此,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希望原、被告之间平息纠纷,和睦相处,但未能成功。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各题中所列的问题。假如本案在开庭审理前一天,原告李一伦心脏病突发而住院治疗,则本案应当: ( )

A.按撤诉处理
B.缺席判决
C.终结诉讼
D.延期审理

正确答案

D

解析

[考点] 延期审理的具体情形[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的,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换言之,符合延期审理条件的主要集中在该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本题中原告李一伦心脏病突发而住院治疗应属于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属有正当理由而当事人没有到庭,故应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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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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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000年1月,某市一家养鸡专业大户钱某养的鸡开始出拉稀、消瘦等症状,2月就有500多只鸡死亡,到3.4月份死鸡数量逐渐增加,钱某买了很多药都没能遏制死鸡,至2000年5月,钱某共死鸡6000多只,购鸡苗和饲料等直接经济损失12000元,如果鸡长成,则每只按市场价可卖6元。钱某不得不停止了养鸡。钱某多方调查,发现邻近的都邦化工厂1999年 12月扩大了生产,新增了化学产品品种,其厂内的废水经过一定处理直接储存在场内的废水池里,该废水池距离钱某养鸡场仅十多米,钱某怀疑是化工厂的废水池污染了地下水,导致他养的鸡饮水中毒,因此,钱某于2002年6月把都邦化工厂诉至法院,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不会支持钱某的诉讼请求,因为,已经经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
B.钱某应当科学地证明他的死鸡与都邦化工厂的污染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C.如果法院判决化工厂赔偿钱某,赔偿数额应当是36000元,包括钱某的可得利润
D.都邦化工厂可以通过证明自己遵守了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且没有污染物排放为理由进行抗辩

正确答案

C

解析

此题涉及了环境民事诉讼的一些重要问题。环境民事诉讼时效是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所以选项A的说法错误。法院判决不是科学裁判,并不要求严格科学的证明污染损害后果和污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尤其在环境污染民事诉讼中,可以进行因果关系的推定,而且在举证责任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所以选项B说法错误。环境污染损失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包括可得利润。所以选项C说法正确。环境民事诉讼采用的是所谓的无过错责任,污染者不能以排污行为合法、没有过错为理由进行抗辩。所以选项D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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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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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998年8月被告张小兰因其夫早去世,经同事介绍,与陈某再婚,并随夫搬至歌舞团宿舍居住。为此,原告李一伦起诉要求被告张小兰及其女儿张亦兰二人腾退承租的住房两间。但被告二人辩称:被告张小兰虽然再婚随夫居住,因其女被告张亦兰一人仍住在承租原告的两间住房里,每星期回来两次与女儿同住。另外,被告张亦兰也无房可搬走,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查:原告与其儿子一家四口人居住私房5间,并不需要房;被告承租原告的两间南房已达20年之久,且被告张亦兰在其母搬走后,其所在工作单位根本无房可供其居住。据此,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希望原、被告之间平息纠纷,和睦相处,但未能成功。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各题中所列的问题。
假如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原告李一伦经传票传唤因故不到庭,而被告张亦兰提起反诉,则本案可以: ( )


A.终结诉讼
B.缺席判决
C.中止诉讼
D.延期审理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 缺席判决的适用情形
[解析] 本题考查的正是上题所引《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后半句,即在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下,若出现被告提起反诉的,应作缺席判决,而不再是按撤诉处理。本题原告的行为已符合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但又由被告张亦兰提起反诉的情况,依法应予缺席判决,判决的对象当然仅限于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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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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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按专属管辖办理

A.企业破产案件 
B.保险合同纠纷 
C.不动产纠纷 
D.票据纠纷

正确答案

C

解析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以下三类: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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