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
- 共529题
刘某与陈某系邻居,因琐事发生口角而大打出手,致部分财物损坏,就损害赔偿问题,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现刘某对调解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被告应是( )。
A.陈某
B.调解委员会
C.陈某夫妇
D.调解委员会和陈某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涉及侵权诉讼的当事人问题。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本案中,纠纷为陈某与刘某,现刘某提起诉讼,应以陈某为被告。故本题选项为A。
下列哪项不属于广义的民事诉讼法 ( )
A.宪法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C.《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予出具证明书的通知》
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正确答案
D
解析
[解析] 广义的民诉法不仅包括民诉法法典,而且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以及最高法院做出的司法解释、通知及批复。因此ABC三项满足题干要求。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已经失效,因此不属于广义的民事诉讼法的范围。
张某以诽谤为由向人民法院对李某提起自诉,并同时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由于种种原因,人民法院推迟了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而先行对本案的刑事部分作出了审
判。对本案民事部分的判决的上诉期限是:
A.5日
B.10日
C.15日
D.20日
正确答案
C
解析
[解析] 上诉期限
[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242条的规定,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本题正是另行审判的情形,因此按照民事诉讼法确定。《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于昂因借款合同以张意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来于昂与张意达成和解,遂决定撤诉,以下于昂可以达到撤诉目的的是:
A.于昂在判决书送达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撒诉
B.于昂请求法院制作和解协议书
C.张意经传票传唤,认为已经自己和解,没有出庭
D.于昂经传票传唤,认为已经自己和解,没有出庭
正确答案
D
解析
[解析] 撤诉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29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130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由此,C项错误,而D项正确。
第131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由此,A项时间上错误。
B项没有法律依据。
下列哪些情形,不能适用裁定?( )
A.驳回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
B.驳回起诉
C.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D.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书
正确答案
A
解析
[解析] 裁定的适用范围
[讲解]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因此,B、C、D中的情形应当适用裁定。《民事诉讼法》第 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因此,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适用决定,A项是应选项。
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
B.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体现
C.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同等原则的体现
D.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
正确答案
D
解析
[解析]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详解]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指的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双方同等的诉讼手段,以保护他们各自的实体权益;法院依法为当事人双方提供同等的机会,以保障他们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处分原则指的是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同等原则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外国或无国籍当事人与中国当事人具有同等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不因当事人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而限制或扩大其诉讼权利,或者减少或加重其诉讼义务。法院调解自愿原则,指的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而法院调解合法原则,指的是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活动及其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A选项中,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表现,故A选项说法错误。B选项中,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故B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中,同等原则针对的是外国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相应地位,因此C选项的说法也是错误的。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
原告甲和被告乙签收调解书后,均认为调解结果不合法,他们可以何种措施予以补救( )
A.要求原审法院重新调解
B.要求原审法院对案件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C.提起上诉
D.申请再审
正确答案
D
解析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的效力等同于生效判决书,所以不可以上诉,根据既判力原则,也不可以再次起诉。调解结案,一审程序终结,所以不可能采取A、B、C项所表述的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所以D项应选。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表述,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无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如果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应该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应是同一个
D.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审判决生效前提出,否则,只能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正确答案
C
解析
[考点] 附带民事诉讼
[解析] 《刑诉解释》第84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依此,A项错误。
第89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依此,D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依此,B项错误。
第78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依此,C项正确。
三合公司诉两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两江公司败诉。此后,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在对两江公司财务进行审核时,发现了一份对前述案件事实认定极为重要的证据。关于该案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B.应当由海大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C.应当由大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D.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但必须由大江公司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
C
解析
[解析] 诉讼主体的变更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50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中,合并前的两江公司与三合公司发生了民事纠纷,此后,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因此,如果再审则应当由合并后的企业大江公司为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监程序解释》)第41条的规定,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本案中作为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大江公司应当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而不是由合并前的两江公司或海大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更不是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并且由大江公司参加诉讼。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ABD均为错误。
桥东区甲公司的业务员因遗失一张银行汇票,向票据支付地的桥西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桥西区人民法院受理后须在48小时内向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
B.桥西区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的3日内,发出公示催告的公告
C.桥西区人民法院公示催告的公告期不得少于30天
D.申请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15日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因此,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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