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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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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甲的一个彩电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甲出现。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
B.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C.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D.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正确答案

A,D

解析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76条:"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依此可知 AD中的说法是正确的,故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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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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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关于涉外民事诉讼及仲裁中相关问题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涉外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只能依申请开始,法院不能依职权进行
B.涉外财产保全中的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C.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只能由当事人向有关外国法院申请
D.涉外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既可以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 涉外财产保全;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详解] 《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所以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无论是诉讼财产保全还是诉前财产保全均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作为唯一的启动方式,A选项是正确的。而对于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所以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是应当提供担保,B选项错误。至于C、D两个选项的判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可见,CD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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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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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下列哪一项表述符合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

A.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B.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各种票据的公示催告
C.除权判决应当宣告票据是否无效
D.当事人不服法院的除权判决,可以提起上诉

正确答案

A

解析

[解析] 公示催告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因此公示催告程序只能在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所以,选项A的表述符合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也就是说公示催告程序不仅仅适用于票据的公示催告,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也可以进行公示催告。所以选项B的表述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7条的规定,对公示催告的权利,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也就是说除权判决中就是要宣告票据权利无效,而不是要宣告票据权利是否有效。因此选项C的表述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意思是说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除权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不能上诉。所以选项D的表述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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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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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下列关于证据的审核认定的表述哪些是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 )

A.甲某与乙某房屋租赁纠纷一案诉讼中,审判人员应当根据裁判案件的需要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
B.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归还所借的5万元,并提供一盘录音带作为证据。审判人员对该录音带应进行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的审核认定
C.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丁公司支付拖欠的钢材款10万元。丙公司向法院提供一张由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的提货单,在诉讼中,丁公司对该提货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法院据此确定该提货单的证明力
D.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因医疗事故给自己造成的损失30万元。在本案诉讼中,孙某要求医院出示病历资料以证明自己头部受损害一事,而医院以病历资料因档案管理人员休假无法拿出为由拒绝提供,法院据此推定刊、某头部受损害的主张成立

正确答案

B,C,D

解析

[考点] 证据的审核认定 [讲解]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4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可见,证据的审核认定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而不是根据裁判案件的需要进行的,因此,选项A是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 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首先应当对单一证据进行审核认定,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5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也就是说,审判人员实际上是对单一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核认定。选项B中审判人员对原告陈某提供的一盘录音带进行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的审核认定是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 法院对证据经过审核后即涉及到对证据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为此,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7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0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在选项C中,丁公司对丙公司提供的由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的提货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时,法院据此确定该提货单的证明力的做法是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 在民事诉讼中,有时可能会出现一方当事人妨害对方当事人举证的情况,对此,《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在选项D中,由于病历资料由医院保管,而原告孙某需要医院出示病历资料以证明自己头部受损害一事,此时,医院以病历资料因档案管理人员休假无法拿出为由拒绝提供,实际上医院在妨害孙某举证,法院据此推定孙某头部受损害的主张成立的做法是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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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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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赵某向陈某借一手机使用,后来陈某向赵某讨要时,赵某表示早就已经将手机还给陈某了,两人因此发生了纠纷。陈某诉至镇上法庭,法庭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法庭只需指派一名审判人员审理,无需指派书记员
B.法庭当庭审判,告知当事人自己来领取裁判文书,法院将不去送达
C.法庭告知当事人自己来领取裁判文书的,如果赵某没有来领取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公告送达
D.如果法庭开庭后决定定期宣判,陈某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参加宣判,可以在定期宣判前告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陈某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他

正确答案

B,D

解析

[考点] 简易程序的审理 [讲解]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7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内容,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头或者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判决结案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宣判。因此,A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由此,B项正确,C项错误。 该规定第31条规定: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五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因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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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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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诈骗被害人丁100万元,检察院机关对甲、乙提起了公诉,而对丙决定不起诉。被害人丁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应当将甲、乙作为共同被告
B.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
C.丁既可以将甲、乙作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
D.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甲、乙为求得较轻刑罚,积极赔付,当庭调解达成了协议,且当庭给付到位,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并送达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正确答案

B,C

解析

[考点] 附带民事诉讼
[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86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迫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明确的是,这些共同侵权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被害人可以而不是应当选择全部侵权人或者其中一部分侵权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本案中,被害人丁可以对没有被迫究刑事责任的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作为共同被告,这是被害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所以B、C项正确,A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96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人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D项中表述为“应当”与法律不符,故D项错误。综上,本题B、C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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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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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 )。

A.立案、侦查之前
B.审查起诉之前
C.一审开庭审理之前
D.立案之后,一审审结之前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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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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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下列哪些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

A.经调解,杨某与其养女杨林达成协议,友好解除收养关系
B.经调解,提起离婚诉讼的沈明与孙姻和好如初
C.经调解,由冯某的两个儿女每月各付给张某100元赡养费的案件
D.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赵某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在当地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

正确答案

A,B

解析

考点:不制作调解书
  讲解:《民事诉讼法》第90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 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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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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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下列有权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的是( )。

A.审判长
B.审判委员会主席
C.庭长
D.法院院长

正确答案

D

解析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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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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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支付的货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 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三种裁判文书,本题考查的是判决书与裁定书适用的范围。判决书用来解决实体性问题,更为直白地讲,就是对原告诉讼请求成立与否作出判定;裁定书用来解决程序性问题。本题中法院要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解决实体性问题,用的却是裁定,很显然,属于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因此,B项正确。不告不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程序由当事人的起诉来启动,法院不依职权来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辩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的原则;处分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本题中法院的行为与这三项原则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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