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 共1941题
2008年5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松园公司”)与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利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天利公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下列问题。天利公司将李某再派遣到自己的子公司,被李某拒绝。天利公司遂以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其退回松园公司。随后,松园公司以李某已无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天利公司可以对李某进行再派遣,但不能因李某拒绝而将其退回
B.松园公司不得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C.李某可以将天利公司或者松园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D.李某可以就其因劳动合同解除而受到的损失,请求天利公司和松园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A
解析
[考点] 劳务派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2款的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故A项表述错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1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而松园公司只能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所以B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故C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D项说法正确。
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争议,由( )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A.劳务派遣单位
B.被派遣劳动者
C.用工单位
D.劳动合同约定
正确答案
C
解析
[解析] 被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即用工单位)的劳动争议,由接受单位所在地管辖;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的劳动争议,由派遣单位所在地管辖;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的劳动争议,可由劳动合同或劳动者派遣协议约定,由当事人选择派遣单位所在地或接受单位所在地管辖。
资料一:某市劳动行政部门在对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甲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2010年3月1日,甲公司在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时,以工作证押金的名义向李某收取200元,至今尚未退还李某。
(2)王某自2010年4月1日起开始在甲公司工作,月工资3000元。直到2010年7月1日,甲公司才与王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3)孙某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在甲公司工作,月工资3000元。直到2011年1月1日,甲公司一直未与孙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月2日,孙某要求与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遭到甲公司的拒绝。
(4)2010年8月1日,甲公司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已在甲公司连续工作12年的周某提出与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遭到甲公司的拒绝。
(5)2010年9月1日,甲公司与曹某的2年期劳动合同到期。曾某提出,由于自己与甲公司已经连续订立了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订立日期分别为2006年9月1日、2008年9月1日),而且自己在合同履行期间没有不良表现,因此,甲公司应当与自己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题。
根据资料(2),下列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有( )。
A.自2010年4月1日起甲公司即与王某建立劳动关系
B.甲公司应当在2010年5月1日前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C.甲公司2010年4月份应向王某支付3000元工资,5月份、6月份应向王某分别支付6000元工资
D.2010年7月1日,当甲公司书面通知王某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王某不与甲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当书面通知王某终止劳动关系,甲公司无需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解析] (1)选项A: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无关;(2)选项B: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3)选项C: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其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陈某于2004年4月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4年7月,陈某出国留学的签证得到批准,遂想解除与某房地产公司的劳动合同。陈某应采取下列哪种做法( )
A.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B.可能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C.应当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D.应当提前7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见《劳动法》第32条。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应在被应聘的外国人人境后( )日内,持就业许可证、劳动合同及有效护照或代替护照证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A.10
B.20
C.15
D.30
正确答案
C
解析
[解析] 用人单位应在被应聘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就业许可证、劳动合同及有效护照或代替护照证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2002年)下列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哪些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A.某私营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B.某国家机关与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
C.某公司董事长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
D.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
正确答案
A,B
解析
解析:《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本题中C项中的董事长不是和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以该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范围。此外,法人之间的劳务合同也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2009年2月,下列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哪些人具备法定条件( )
A.赵女土于1995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1999年2月辞职,2002年1月回到该公司工作
B.钱先生于1985年进入某国有企业工作。2006年3月,该企业改制成为私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年满50岁的钱先生与公司签定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
C.孙女士于2000年2月进入某公司担任技术开发工作,签定了为期三年、到期自动续期三年且续期次数不限的劳动合同。2009年1月,公司将孙女士提升为技术部副经理
D.李先生原为甲公司的资深业务员,于2008年2月被乙公司聘请担任市场开发经理,约定:先签定一年期合同,如果李先生于期满时提出请求,可以与公司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正确答案
B,C,D
解析
[考点] 劳动合同的种类
[详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A项中赵女士曾辞职,此后又未能连续满十年,故不能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项中钱先生在该国企连续工作超过了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C项中孙女士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二次以上,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D项中双方经协商确定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条件成就即可订立,故D项也符合题目要求。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王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的10号之前发放上月的工资,但是直至2004年5月31号公司尚未发放王某的 4月份工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并支付赔偿金
B.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公司向王某支付工资,并责令支付赔偿金
C.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公司处以罚款
D.王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正确答案
A,B
解析
[考点] 拖欠工资的处理[解析]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根据这两条规定可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但是无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但是不能直接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所以朋选项正确,CD选项不正确。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2010年卷一单选第27题)
A.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合同的履行
B.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C.非全日制用工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D.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正确答案
C
解析
选项A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法》第69条第2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选项B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选项C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选项D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法》第72条第2款,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时,原劳动合同的效力是( )。
A.继续有效
B.失去效力
C.效力视情况而定
D.由新的用人单位决定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A
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扫码查看完整答案与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