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 共2137题
(2006年)某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在经济补偿方面的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A.李某的试用期刚过一半,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决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试用期的全部工资,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B.张某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决定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企业告知,此情况下只支付养老金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C.吴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根据有关规定将领取失业救济金,企业决定从经济补偿金中作适当扣除
D.肖某因患病被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发给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并在经济补偿金中作相应抵偿
正确答案
A,C,D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4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本题应选ACD.B项法律没有规定,因此单位的做法并不违法。
阅读下列说明,回答问题。 【说明】 某系统集成公司承接了一个政府部门的系统集成大项目,任命张工为大项目项目经理。张工按照项目内容,将项目分成子项目1、子项目2和子项目3,分别任命李工、王工和廖工负责。三个项目在张工的领导及协调下进展顺利。在整个项目进行到80%时,出资人提出子项目1由于政策原因需要终止,子项目2、子项目3继续按照原计划进行。因此张工通知李工将子项目1资料归档并提交给公司管理资产的人员。随后为了保证子项目2、子项目3的顺利进行,张工将子项目1的项目团队解散,有关员工加入到子项目2、子项目3中。 子项目2、子项目3在张工引入新的资源后,进展顺利,因此张工觉得不需要再加强阶段审查,等项目全部完成后再统一进行验收。 在项目结束后,张工组织客户对子项目2、子项目3分别进行验收,结果客户对子项目2的成果很不满意。因子项目3需要的一个关键部件是子项目2提供的,最后影响了二者的总体验收,项目因此没有按时交工。结合案例,说明在子项目1终止时张工的做法是否存在不足如何从管理收尾及合同收尾两个方面进行弥补
正确答案
在子项目1终止时张工的做法存在不足。张工只是通知李工将子项目1资料归档,在管理收尾及合同收尾两个方面都存在问题,将团队解散并将有关人员加入其它子项目应按变更流程进行,从新制订项目计划及相应基准,重新做好团队建设及管理工作,确保工作效率及项目顺利进行。 张工在项目1终止时应对项目1进行项目验收、项目总结和项目评估审计,对项目绩效、技术绩效、成本绩效、进度计划绩效等进行审计,并将经验与教训提交管理资产人员。 对出资人提出终止项目1应及时进行分析与调研,并将影响分析告知出资人,确实需要终止应与出资人签订补充协议,对终止项目1产生不利后果明确责任,做好合同变更及档案管理。
解析
暂无解析
某合同约定的定金为2000元,由于接受定金方的违约行为而使合同被迫终止,则其应返还给对方的金额为( )元。
A.1000
B.2000
C.3000
D.4000
正确答案
D
解析
[知识点] 施工索赔分类
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2007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已没有支付货款的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基于上述情况,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照《合同法》的原则,下列关于甲行为的论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必须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B.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C.甲必须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甲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中甲的做法属于的范畴。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应当后履行合同一方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应当先履行合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权拒绝先为履行。本题甲属于应当先履行合同一方,其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已没有支付货款的能力,并有确切证据,因此甲在乙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权拒绝先为履行。
开放式基金在托管银行内部的基金托管业务流程主要分( )等阶段。
A.签署基金合同
B.基金募集
C.基金运作
D.基金终止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解析] 开放式基金的托管按照业务运作的顺序,其业务流程主要分为四个阶段:①签署基金合同,是基金托管人介入基金托管业务的起始阶段;②基金募集,是基金托管人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准备阶段;③基金运作,是基金托管人全面行使职责的主要阶段;④基金终止,是基金托管人尽责的善后阶段。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债务已按约定履行实质上是债的清偿
B.权利义务终止最主要的原因是债务已按约定履行
C.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还要继续履行
D.约定和法定解除都是由一方行使解除权
E.法定解除就是协商解除
正确答案
A,B,D
解析
合同解除,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而使债权债务关系提前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可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类。 约定解除是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而进行的合同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即合同的协商解除。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即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 合同的这两种约定解除有很大的不同。合同的协商解除一般是合同已开始履行后进行的约定,且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而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则是合同履行前的约定,它不一定导致合同的真正解除,因为解除合同的条件不一定成就。 法定解除是解除条件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当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它与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都是具备一定解除条件时,由一方行使解除权;区别则在于解除条件的来源不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被告某市五金交电公司于2004年初买进五辆进口日产牌汽车,意欲销售,但因其经营范围中无权经营汽车业务,于是被告于2004年3月委托某市汽车贸易公司帮助联系销售汽车业务。被告并与该汽车贸易公司订立了口头委托协议,主要内容是:因我公司无经营汽车业务权,故委托某市汽车贸易公司为代理人,每售出一辆汽车,代理人某市汽车贸易公司可得手续费2000元人民币。2004年8月和11月,由某市汽车贸易公司代理,被告卖出面包车两辆。2005年1月由某市汽车贸易公司代理,被告与某市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购销三辆日产牌面包车的买卖合同,每辆价款10万元人民币,共计30万元人民币。合同规定:合同签订后,由出租汽车公司交付定金7万元人民币,合同价款待收到汽车后10日内付清。2005年2月6日由卖方送货,买方于送货地点验收。2005年2月6日被告给原告某市出租汽车人送货时,途中发生翻车事故,使汽车严重致损。买方出租汽车公司得知汽车致损后,立即向被告五金交电公司询问情况。回答说汽车被轻微损伤,正在修理,一星期后就没事了。一个月以后,原告仍未见送货,于2005年 3月21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汽车定金14万元人民币。 原告起诉状中诉讼理由是:①被告未按.买卖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汽车,应承担违约责任;②签订买卖合同时,被告方代理人未说明被告无权经营汽车业务,被告方自己也未曾说明,只是致损后,经了解才得知被告超出经营范围经营汽车;③鉴于目前汽车已被损坏,合同无法履行,要求终止汽车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方双倍退还已经给付的14万元定金及利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汽车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原、被告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有效。虽然原告的行为超出了其经营范围,但并不为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应为合法有效。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经营范围的,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法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该第10条恒为司考的重点、难点,考生一定要真正领会其立法精神,并能灵活运用。
解析
暂无解析
2012年3月,某市劳动行政部门在对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甲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已在甲公司连续工作12年的张某提出与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遭到甲公司的拒绝。
(2)有8年工作年限的王某提出年休假5天,甲公司认为,由于王某2011年请病假累计已达40天,拒绝了王某的请求。
(3)2010年1月1日,甲公司出资送李某到国外参加技术培训,双方约定服务期为5年,如果李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100万元。2011年11月1日,李某发现甲公司未为自己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遂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以李某未完成约定的服务期为由,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4)2011年11月11日,赵某因严重违反甲公司的规章制度,甲公司当日通知赵某解除劳动合同。赵某提出,由于甲公司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应额外支付其1个月的工资,并要求甲公司对其进行经济补偿。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题:
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下列表述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
A.由于张某在甲公司已连续工作满10年,除张某自己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甲公司应当与张某订立无同定期限劳动合同
B.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C.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D.除原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外,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 (1)选项A: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选项BC: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3)选项D: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开成公司与浩新物资供应公司于2002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原材料供应合同。双方约定:开成公司于5月15日将货款及运输费用共计55万元汇入浩新公司账户,浩新公司见款立即发货。开成公司按约付款,但浩新公司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供货,遂与开成公司进行了交涉并达成协议,即浩新公司按现有数量供货,余款退回。5月20日,浩新公司发出价值30万元的材料(含运输费用),并退回货款20万元。开成公司见短缺5万元便与浩新公司交涉。浩新公司的解释是,短缺的5万元系开成公司经办此项业务的业务员甲借走,至今未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经调查,甲曾在签约前以个人名义借去2万元,后又持加盖开成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借去3万元。在法院的调查过程中,发现开成公司曾于半年前为裕和电器厂向前山投资公司贷款40万元提供担保。该电器厂已于两个月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已发出公告。但前山投资公司并未申报债权。
此外,开成公司为了改制,与大地、清远两企业共同出资创办了一家从事实业的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12月,该公司与乙公司以及美国一家公司磋商拟成立一家合营企业,并按有关法律的规定约定了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并委托实业公司办理报批、登记手续。美国公司按照约定日期将出资额汇入了实业公司账户。三方签订了合同,并办理了登记。后发现,实业公司和乙公司一直未按规定日期缴清出资额,实业公司也未将美国公司的出资额转入合营企业账户。美国公司催缴未果,提出终止合同,要求退还出资额并赔偿损失。但美国公司的出资额已被实业公司挪用。美国公司与其交涉未果遂寻求法院支持。此案结束后,大地、清远企业提出终止实业公司,开成公司不同意,于是在董事会上投票表决,9名董事中有5名同意,公司遂成立清算组。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开成公司业务员甲的借款应由谁负责追还,并说明理由。
(2)开成公司作为裕和电器厂贷款的担保人,在前山投资公司不参加破产程序时,是否可以申请参加破产程序并说明理由。
(3)美国公司先期汇人被挪用的出资额应由谁负责偿还因终止合同而给美国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谁负担并说明理由。
(4)实业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终止公司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开成公司业务员甲以个人名义借走的2万元应由浩新公司负责追讨。因为甲已与浩新公司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而甲用加盖开成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借走的3万元则由开成公司向甲追讨,不应由浩新公司追讨,此处理可参见《民法通则》中关于表见代理的处理。
(2)开成公司作为担保人,可以其担保的债务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因为根据《破产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3)美国公司先期汇人而被挪用的出资额应由实业公司负责偿还,因为该款项汇人实业公司账户且被其挪用。美国公司因终止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实业公司和乙公司按比例承担。因为美国公司、实业公司、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合营企业,由于实业公司和乙公司未按期缴清出资,已构成违约,导致该合营企业终止,因此,实业公司和乙公司应对美国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实业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终止公司的决议无效。因为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有权拟定公司解散方案,但最终的决定权由股东会行使。
解析
暂无解析
王某因多年未育前往某医院就医,经医院介绍A和B两种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后,王某选定了A技术并交纳了相应的费用,但医院实际按照B技术进行治疗。后治疗失败,王某要求医院返还全部医疗费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医院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全部医疗费
B.医院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医疗费,但可以扣除B技术的收费额
C.王某无权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或赔偿损失
D.王某无权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但是有权请求医院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
A
解析
[考点]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解析] 依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医院使用合同所约定的医疗技术以外的技术为患者进行治疗,严重影响患者治愈机会的实现,已经构成根本违约,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关于解除合同的后果,《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王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医院返还医疗费,因此,A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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