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 共2137题
就招标投标的性质而言,中标通知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7) 相对应。
A.承诺
B.还约
C.要约
D.要约邀请
正确答案
A
解析
[要点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因此要约与投标文件对应。
《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招标文件的作用就是希望潜在的投标人来投标(发要约),因此要约邀请与招标文件对应。
《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承诺与中标通知书对应。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
商业广告,一般来说是要约邀请,但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可以视为要约。下列商业广告中可以视为要约的有: ( )
A.某电视台的广告称:现长虹新款彩色电视机已上市,在本市各大商场均有销售,每台售价3800元
B.某商场的广告称:曾到我处购买王子 X型热水器的用户,现王子X型热水器已有货,共50台,每台售价5000元,可随时提货、
C.某种子公司的广告称:我公司现有优质小麦种子供应,每斤售价0.8元
D.某出版社的广告称:某人主编的法硕入学考试复习资料已出版,每本售价88元。数量有限,可代办托运,欲购从速
正确答案
B
解析
[考点] 要约
[解析] 《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内容具体确定;
(二)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依此可以确定只有B项构成要约。
2009年3月1日,上市公司甲(下称甲公司)公布重组方案,其要点如下:(1)甲公司将所属全部资产(包括负债)作价2.5亿元出售给本公司最大股东A;(2)A将其持有甲公司的35%股份全部协议转让给B,作价2.5亿元;(3)B将其持有的乙公司100%的股份作价2.5亿元,用于向A支付股份转让价款;(4)A将受让的乙公司100%的股份转让给甲 公司,作为支付购买甲公司所属全部资产的价款;(5)甲公司在取得乙公司100%股份后,将乙公司吸收合并,注销乙公司,甲公司改名为乙公司。3月18日,甲公司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资产出售事宜。除A回避表决和一名持股3%的股东C投票反对外,其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投了赞成票。会议结束后,C要求甲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甲公司的股份,被甲公司拒绝。为协议受让A持有的甲公司35%股份,B以重组为由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收购豁免,并承诺在受让上述股份后的12个月内不转让该股份。该豁免申请未获中国证监会批准。3月23日,B发出全面收购甲公司股份的要约,要约有效截止日为4月24日,拟以B公司发行的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债券支付全部收购价款。因市场出现波动,B于4月1日拟撤销该收购要约,未获中国证监会同意。4月6日,B宣布变更收购要约的价格。股东D于3月30日宣布接受了B发出的收购要约,但因B变更了收购要约的价格,D于4月22日宣布撤销对收购要约的接受。5月14日,甲公司再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吸收合并乙公司的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C)或股东代表一致投票通过了合并决议。5月15日,甲公司和乙公司将合并事项分别通知了各自的已知债权人,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5月18日,C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被甲公司拒绝。6月30日,甲 公司完成对乙公司的吸收合并。但在办理乙公司的注销手续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办人员以乙公司未经清算程序为由,拒绝办理注销手续。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6)D撤回对收购要约的接受是不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6)D撤回对收购要约的接受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本题中,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截止日为4月24日,D于4月22日宣布撤回对收购要约的接受,在法律规定的3日期限内,是不符合规定的。参见教材P213
解析
暂无解析
2009年3月1日,上市公司甲(下称甲公司)公布重组方案,其要点如下:(1)甲公司将所属全部资产(包括负债)作价2.5亿元出售给本公司最大股东A;(2)A将其持有甲公司的35%股份全部协议转让给B,作价2.5亿元;(3)B将其持有的乙公司100%的股份作价2.5亿元,用于向A支付股份转让价款;(4)A将受让的乙公司100%的股份转让给甲 公司,作为支付购买甲公司所属全部资产的价款;(5)甲公司在取得乙公司100%股份后,将乙公司吸收合并,注销乙公司,甲公司改名为乙公司。3月18日,甲公司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资产出售事宜。除A回避表决和一名持股3%的股东C投票反对外,其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投了赞成票。会议结束后,C要求甲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甲公司的股份,被甲公司拒绝。为协议受让A持有的甲公司35%股份,B以重组为由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收购豁免,并承诺在受让上述股份后的12个月内不转让该股份。该豁免申请未获中国证监会批准。3月23日,B发出全面收购甲公司股份的要约,要约有效截止日为4月24日,拟以B公司发行的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债券支付全部收购价款。因市场出现波动,B于4月1日拟撤销该收购要约,未获中国证监会同意。4月6日,B宣布变更收购要约的价格。股东D于3月30日宣布接受了B发出的收购要约,但因B变更了收购要约的价格,D于4月22日宣布撤销对收购要约的接受。5月14日,甲公司再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吸收合并乙公司的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C)或股东代表一致投票通过了合并决议。5月15日,甲公司和乙公司将合并事项分别通知了各自的已知债权人,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5月18日,C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被甲公司拒绝。6月30日,甲 公司完成对乙公司的吸收合并。但在办理乙公司的注销手续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办人员以乙公司未经清算程序为由,拒绝办理注销手续。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8)C于5月18日要求甲公司回购其股份的要求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8)C于5月18日要求甲公司回购其股份的要求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可以收购其股份。本题中,股东大会虽然是对合并事项进行的决议,但C在表决时并未提出异议,其并非是“异议股东”,因此在事后要求甲公司回购其股份的要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参见教材P152
解析
暂无解析
2009年3月1日,上市公司甲(下称甲公司)公布重组方案,其要点如下:(1)甲公司将所属全部资产(包括负债)作价2.5亿元出售给本公司最大股东A;(2)A将其持有甲公司的35%股份全部协议转让给B,作价2.5亿元;(3)B将其持有的乙公司100%的股份作价2.5亿元,用于向A支付股份转让价款;(4)A将受让的乙公司100%的股份转让给甲 公司,作为支付购买甲公司所属全部资产的价款;(5)甲公司在取得乙公司100%股份后,将乙公司吸收合并,注销乙公司,甲公司改名为乙公司。3月18日,甲公司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资产出售事宜。除A回避表决和一名持股3%的股东C投票反对外,其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投了赞成票。会议结束后,C要求甲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甲公司的股份,被甲公司拒绝。为协议受让A持有的甲公司35%股份,B以重组为由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收购豁免,并承诺在受让上述股份后的12个月内不转让该股份。该豁免申请未获中国证监会批准。3月23日,B发出全面收购甲公司股份的要约,要约有效截止日为4月24日,拟以B公司发行的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债券支付全部收购价款。因市场出现波动,B于4月1日拟撤销该收购要约,未获中国证监会同意。4月6日,B宣布变更收购要约的价格。股东D于3月30日宣布接受了B发出的收购要约,但因B变更了收购要约的价格,D于4月22日宣布撤销对收购要约的接受。5月14日,甲公司再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吸收合并乙公司的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C)或股东代表一致投票通过了合并决议。5月15日,甲公司和乙公司将合并事项分别通知了各自的已知债权人,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5月18日,C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被甲公司拒绝。6月30日,甲 公司完成对乙公司的吸收合并。但在办理乙公司的注销手续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办人员以乙公司未经清算程序为由,拒绝办理注销手续。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4)中国证监会不同意B撤销要约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4)中国证监会不同意B撤销收购要约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本题中,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截止日为4月24日,B在4月1日撤销收购要约的做法不符合规定,中国证监会不同意符合规定。参见教材P213
解析
暂无解析
简述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正确答案
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的形成过程,就是双方你来我往讨价还价、相互交换意思表示的过程。这一过程即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法律上将这一过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发出的,由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其中,发出要约的人称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人称相对人或受要约人。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要约又称为报价、发价或发盘。
承诺,是指受领要约的相对人为成立合同而同意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在商业交易中,承诺又称为接受、还盘、收盘。
解析
暂无解析
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甲、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该公司股本总额为3.8亿元,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未持有该公司股份)2%、3%的股份。甲、乙在法定期间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其持股比例后,继续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股份10%、20%时,甲、乙决定继续对丁上市公司进行收购,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即向丁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并公告收购该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60天。
收购要约期满,甲、乙持有丁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85%,持有其余15%股份的股东要求甲、乙继续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收购其股票,遭到拒绝。
收购行为完成后,甲、乙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是否为一致行动人简要说明理由。
(2)收购要约期满后,丁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否还具备上市条件简要说明理由。
(3)甲、乙拒绝收购其余15%股份的做法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乙是一致行动人。按照规定,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为一致行动人。本题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共同收购丁上市公司股票,故属于一致行动人。
(2)收购要约期满后,丁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按照规定,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收购要约期满后,甲、乙收购的股份达到85%,社会公众持有的流通股只有15%,少于股份总数的25%,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应当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交易。
(3)甲、乙拒绝收购其余15%的股份不合法。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交易时,其他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要约人以收购要约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解析
暂无解析
关于承诺的正确表述为( )。
A.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B.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失效的以外,为有效
C.承诺可以撤销,撤销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D.承诺不得撤回,但可以撤销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中B的内容,不符合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的规则,是不正确的;C中,混淆了撤销和撤回,与《合同法》不符;D的错误,也是将《合同法》规定的承诺的撤回,说成撤销,只有A的内容,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甲公司欲出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后,因进货渠道发生困难而欲撤回要约。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情形下,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可以被撤回
A.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该要约到达乙公司之前到达乙公司
B.撤回要约的通知在乙公司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乙公司
C.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该要约同时到达乙公司
D.撤回要约的通知在乙公司发出承诺通知的同时到达乙公司
正确答案
A,C
解析
[知识点] 要约的撤回
[解析] 《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所以,A、C选项正确,B、D选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是不同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综上,本题答案为A、C。
我国大华公司向美国小山公司发出传真稿:“急购一级田纳西大米20号,每吨 500美元CIF深圳,2001年12月9日至21日装船。”美国小山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2001年12月4日装船。”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
A.合同成立
B.合同未成立
C.美国小山公司违约
D.美国小山公司未作出有效的承诺
正确答案
B,D
解析
[考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解析] 根据《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该合同没有成立,因为美国小山公司修改了装船日期,实力一个新的要约而不是承诺。参见《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 (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 (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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