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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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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肖某到商场购得促销产品诺基亚手机一部,商场明示促销产品如有质量问题,只换不退。在保修期内,手机出现故障,经过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肖某遂提交有关行政部门鉴定,结果显示该手机为冒牌产品,且为不合格商品。鉴于以上事实,肖某的如下请求哪些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A.要求商场立即无条件退货
B.要求商场双倍赔偿其损失
C.要求商场赔偿其两次修理手机支出的交通费用
D.要求该手机的生产者赔偿其损失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考点] 消费者的权益、经营者的义务以及产品责任[解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关于店堂告示效力的规定及第45条第1款关于“三包”的规定,商场的规定不能排除其退货义务,肖某要求商场五条件退货应该得到支持。根据该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故B选项也是正确答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可见,经营者只承担大件商品包修的运输费用,对小件商品的维修并不负有此项义务,但是这并不等于说选项C的请求就得不到支持了,因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由于经营者存在欺诈的行为,肖某可以主张撤销该合同关系,此时合同就自始不成立了,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由于订立和履行该合同所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所以C选项正确。在产品责任中,消费者有权直接向产品的生产者主张权利,但是本题的争议并没有涉及产品责任问题,所以不适用此条款,同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肖某也没有权利直接向生产者主张赔偿责任,所以D选项错误,不应该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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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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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爬”进车厢、“蜗”在角落,特别是绿皮车上与______一样让旅客透心凉的服务,都意味着对旅客作为消费者权利的______。春运的现实与让人们有尊严地踏上回家路的______,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
填入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

A.冬季 践踏 奢望
B.气温 践踏 奢望
C.冬季 漠视 期待
D.气温 漠视 期待

正确答案

D

解析

[解析] 春运期间正值冬季,气温很低,文段将火车上很不周到的服务与让人们感到寒冷的气温作类比,第一空填“气温”最恰当。低质量的服务是对消费者权利的“漠视”,第二空用“践踏”的话程度太深,不适合。“奢望”指因要求过高而难以实现的希望,本身就含有“与现实存在较大差距”的意思,第三空若填“奢望”将出现语义重复的语病,因此第三空填“期待”。因此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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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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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消费者权利中,(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等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A.公平交易权
B.自主选择权
C.真情知悉权
D.受尊重权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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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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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某商厦举办大型购物促销活动,顾客潘某由于人多拥挤在一楼总台被挤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与商厦协商赔偿意见不一,潘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厦赔偿相关损失。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

A.潘某受伤是由于人多拥挤所致,属于不可抗力,商厦不应赔偿
B.潘某受伤属于意外事件,商厦无过错,不应赔偿
C.潘某受伤自己也有过错,应与商厦分担责任
D.商厦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D

解析

[考点] 经营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的侵权行为[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锚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本案中,商厦作为经营场所,负有对消费者人身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其在举办大型购物活动时,应考虑到拥挤可能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出现,及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避免消费者人身受到损害。而商厦疏于采取防范措施,致消费者潘某人身受到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故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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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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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刘某要求房地产开企业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他是在行使消费者的( )。

A.保障安全权
B.自主选择权
C.知悉真情权
D.公平交易权

正确答案

C

解析

[知识点] 消费者权利及消费争议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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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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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宏观调控权的有( )。

A.财政支出权
B.货币发行权
C.金融市场规制权
D.产业调控权

正确答案

A,B,D

解析

[解析] 市场规制权,从具体领域来看,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特别是对价格、质量、广告、虚假信息、滥用优势地位以及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等行为的规制权。C选项属于市场规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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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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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属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有( )。

A.申请权
B.参与权
C.保障安全权
D.申诉、控告、检举权

正确答案

A,B,D

解析

[解析] 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的一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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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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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为()

A.消费者的权利
B.经营者的义务
C.生产者的权利
D.消费者协会的义务
E.国家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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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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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某国人张某在法国注册成立一家化妆品公司“红黛”,但主要通过在中国设立的营业所从事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后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被消费者诉至中国法院。对于“红黛”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股东权利义务等问题,法院如何确定其适用法律( )

A.应适用法国法律,因为法国为其注册地
B.可以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中国是其主营业地
C.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中国是其主营业地
D.可以重叠适用法国和中国法律,因为它在法国注册,而主营业地在中国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本题,法国为该公司国籍国,中国为其主要营业地国,两者不一致,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当然,也可以适用登记地法。故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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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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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05年2月5日,律师郝劲松在乘坐北京西开往太原的N275次列车途中,先后在列车上购物三次共消费60元整。三次购物时,他均向列车服务人员索要发票,但列车服务人员都称没有发票,只出具了三份加盖北京局、北京西段房某某工作章的购物证明。郝认为,列车上货价昂贵,不开具发票,不但侵犯了旅客的合法权益,还有偷逃税款的嫌疑,遂以他获得发票的权益被侵犯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铁路局开具60元的正规发票。
其实从2004年夏天开始,郝劲松已先后七次提起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其中三次针对铁路售货、用餐、退票费拒开发票,两次针对税务机关拒不履行“查处不开发票”的法定职责,还有两次针对地铁花费纳税人的钱却不设计公厕及收费不开发票。
近年来,类似这种具有公益性质的“较真官司”很多,有农民为土地、树木的承包权而将村委会告上法庭;有旅客为火车票春运的涨价而起诉铁路部门;有司机为汽车尾气排放的达标问题而向管理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房屋采光权”、“姓名更改权”等一些形式很新颖的权益不断出现,而讨薪农妇熊德明、揭露西安宝马彩票黑幕的当事人刘亮、揭开阜阳毒奶粉事件第一人高政等一大批依法维权名人也为公众所耳熟能详……社会各界对消费者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利的做法多给予肯定。然而,也有些人认为,这些官司“较真”的无非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认为是在浪费国家宝贵的诉讼资源。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1 000字。1. 请谈谈你对这种“较真官司”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

正确答案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及“较真官司”的社会效果来看,“较真官司”是合法的,也是值得肯定的。对此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1.目前我国法律对诉讼标的并没有限制性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明确的原、被告,符合人民法院案件受理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因为诉讼标的的大与小不是能否立案的条件,标的的大小不仅不会影响立案,同样也不会妨碍审判。因此只要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其提起维权诉讼当然是合法的。
2.从目前我国社会现状来看,公益性质的维权官司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一,通过严肃的法庭审理和公正的判决,能够增添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赖和崇敬,而对法律的信赖则是法治国家的基础性理念。法是为了求得社会全面和谐而达成的理性契约。公平是法的形式,而正义则为法的内涵。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效救济。当今中国,公民维权存在两种误区:一种是消极退让,忍气吞声;另一种是过激反抗,甚至使用暴力等违法手段,走到了法律的对立面。面对不公法庭见,才是一条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阳光大道,才是法制社会守法公民的最佳选择。
第二。带有公益性质的维权诉讼其实是以维护私权的形式来维护公共利益,“较真官司”其意义早已超越了其行为本身,它的目的已由维护一己之利升华为维护大多数人的合法利益。这种公益诉讼可以使一些复杂的社会矛盾转化为法律问题,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使当事人的思维趋于理性化,可以有效地防止纠纷升级为对抗性活动,达到解决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第三,权利的性质及其意义是不能以金钱来衡量的。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受到侵犯后通过诉讼也许只能得到微乎其微的金钱赔偿,但其却向全社会宣布了这类权利的存在及其神圣不可侵犯,才能够起到规范社会生活的作用,
第四,从我国的现状来看,尽管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是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权利的人不是多了而恰恰是少了。而法治国家却是一个“人人敢于拿起法律来捍卫自己权利”的国家,有了这些爱较真的人,权利以及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才会逐步被唤醒,法律的权威才能够得到实现,否则,法律永远只能是书面上的法,而不可能成为生活中的法。权利不主张,就只能停留在纸面上。今天你失去一些权利,不去捍卫,明天你可能会失去更多的权利。类似郝劲松的“较真公民”所打的“较真官司”,反映了我国公民理性维权意识的觉醒。
第五,对于纯粹是利用对方的知名度来进行自我炒作或者对他人提起恶意诉讼的人,法院也可以通过判决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以示警戒,但我们不必为这种可能出现的问题而因噎废食,任何事物都有其消极的一面,我们应在利弊比较中扬长避短,并在制度设计上未雨绸缪。
综上可见,“较真官司”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诚然,仅从个案来说,这种公益性质的维权官司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司法机关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都要远远大于诉讼的结果。因此其意义更多的体现在其公益性上,在于凸现官司背后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在于鼓励大家积极维权,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把大家习以为常的“坏毛病”牵出来,把社会约定俗成的“坏习惯”揪出来,用合法的形式改变之。其实,如果依法维权的人多了,如果有更多类似郝劲松的“较真公民”出现,那么不但不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反而会促进司法效率的提高和诉讼资源的有效使用。
新时期的中国公民,应以法律为信仰,并运用法律主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依法主张权利,依法提起诉讼,是权利人自己的权利,同样也是对社会的义务。只有更多的公民自觉遵守和使用法律,中国才会在宪政的轨道上更良性地运行,并发展成为一个日益成熟的法治国家。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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