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 共2517题
甲公司于2002年3月为其生产的酸奶注册了“三园”商标,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2006年8月,同一地域销售牛奶的乙公司将“三园”登记为商号并突出宣传使用,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公司的行为必须实际造成消费者误认,才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
B.即使“三园”不属于驰名商标,乙公司的行为也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C.甲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商号登记
D.乙公司的商号已经合法登记,应受法律保护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甲药店在销售某药品时违反消费者意愿搭售其他商品,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
A.公平交易权
B.自主选择权
C.知悉真情权
D.获得赔偿权
E.安全保障权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售出商品概不退换”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 )。
A.自主知情权
B.公平交易权
C.知悉真情权
D.依法求偿权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 详见第4题解析。
就给定资料,自选某一角度,自拟标题,写一篇1000字左右的文章。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
正确答案
隐私权是自然人亭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是公民人身权利的一种,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权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确认自然人事有隐私权,对权利人的隐私进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他人非法侵害任何人的隐私权。这是保护人的尊严的重要法律措施,是任何人都不能够忽视和违背的。特别是在当今这样一个信息化社会里,随着信息传播手段和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的隐私越来越面临着被侵犯的威胁。
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非常重视,许多国家把隐私权列入民法典,直接予以保护。我国民事法律发展较慢,对人格权的研究更为落后,由于民事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条款保护隐私权,只是参照人格权中相关的名誉权来予以保护,对隐私权的保护十分不利。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非常普遍。
因此,我国应当在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和程序法中明确规定隐私权的概念,保护方法,权利主体,隐私的范围以及侵犯他人隐私权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为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有关机关和部门应该切实履行自己保护公民隐私的职责。如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司法机关不得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得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人民法院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等。任何报纸不得刊载包括诽谤或侮辱他人的以及法律禁止刊登的其他内容。此外,有关部门对妇女、未成年人、消费者的隐私,也应进行保护。
隐私权纠纷增多的原因还在于许多人,尤其是一些新闻媒体对公民的隐私和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甚至错误地以为我国法律对个人隐私权没有明确保护,以至于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还不知是违法。因此,必须大力进行宣传教育,使公民对隐私权等与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权利有基本了解,从而加强对自身权利的保护。
解析
暂无解析
某厂生产的液化石油气罐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为5年,某消费者从购买新罐之日起用至第四年时该罐发生泄漏并造成火灾,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些( )。
A.消费者在火灾发生后3年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
B.消费者在火灾发生后2年提起诉讼,虽未超过诉讼时效,但因超过了安全使用期,请求权丧失
C.消费者诉讼时效期间为自火灾发生后15年,因为请求权存续的期间为《产品质量法》规定的10年加上某厂承诺的5年安全使用期
D.消费者诉讼时效期间为自火灾发生后20年,因为《民法通则》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正确答案
B,C,D
解析
《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商流活动包括购、销等商品交易活动以及( )活动。
A.商品传递
B.商品流通
C.商品转移
D.商品信息
正确答案
D
解析
[解析] 具体的商流活动包括购、销等商品交易活动以及商品信息活动。通过商流活动可以克服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社会距离,创造商品的所有权效用。
(2008年・四川)甲公司为了增加职工福利,从乙商场购买了一批丙公司加工生产的“红心咸鸭蛋”。甲公司的职工及家属食用后,几十人出现了胃痛、呕吐等症状。经检验查明,该批“红心咸鸭蛋”系在鸭子饲养时使用了工业用苏丹红4号原料,含有毒有害成分。关于甲公司索赔,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公司可以向乙商场索赔
B.甲公司职工可以向乙商场和丙公司索赔
C.乙商场在进货时尽到了检查验收义务,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D.对丙公司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C
解析
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根据以上两个法条的规定,乙商场和丙公司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AB两项的表述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从该条可以看出,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失,只是除三种情形以外,不论是谁的责任,生产者都要承担责任,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根据这个规定,商场如果尽到检查验收义务,但是仍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只不过履行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所以C项的表述是错误的,应选。
张某从某商场购买一微波炉,回家使用时,该微波炉发生爆炸,灼伤张某家中保姆小马的右手。经调查,该事故是因为运输过程中的强烈颠簸造成的,快捷运输公司对此有过错。关于该事故中的责任主体与迫偿方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就微波炉的损失,张某既可以向商场追偿,也可以向微波炉的生产商追偿
B.就微波炉的损失,张某既可以向商场追偿,也可以向快捷运输公司追偿
C.小马就自己的损害,既可以向商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微波炉的生产商请求赔偿,还可以将商场和生产商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院
D.商场可以快捷运输公司为被告提起赔偿之诉,该诉与张某对商场提起的诉讼可以合并审理
正确答案
C,D
解析
[考点] 产品瑕疵担保义务与产品缺陷侵权责任
[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1、2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其中,第1款规定了销售者违反产品瑕疵担保义务后的责任承担,该责任为违约责任,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损害赔偿只能向销售者提出。第2款规定的是产品缺陷责任,该责任为侵权责任,不管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只要因缺陷产品受到损害就可提起赔偿,且后一种赔偿既可以向生产者提出,也可以向销售者提出。
A项,商场违反了产品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因此,张某可以依据合同提起违约之诉。注意,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是不能以提起侵权之诉得以解决的,张某只能请求商场赔偿,故该项错误,不选。
B项,《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可见,张某无权直接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责任,因为他们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故该项错误,不选。
C项,属于产品缺陷侵权责任的承担。《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迫偿。题干中的小马受到的损害属于缺陷产品损失之外的损害,她与商场和产品的制造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只能提起侵权之诉。在该情形下,生产者和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作为共同被告。故该项正确。
D项,《民通意见》第153条规定,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损失的,可以另案处理,也可以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第三人一并处理。可见,D项正确。
对于产品瑕疵责任和缺陷责任,《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均有规定,应综合掌握。
张某喜欢喝茅台酒,其朋友王某送了张某一瓶,告诉张某是在某展销会上购买,该柜台上标有“贵州茅台酒厂直销”。张某喝后发现该酒味道不像茅台酒,经仔细辨认,发现酒瓶上的名称是“芽台酒”,系河南某酒厂生产销售,该酒与茅台酒的包装几乎一模一样,不仔细辨认根本没有办法分别。张某喝后出现头痛,视力模糊等症状,花去医药费 1000元。经鉴定,该酒系劣质白酒。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河南酒厂的行为已经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张某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该酒厂承担赔偿责任
B.该河南酒厂的行为已经构成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王某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该酒厂承担赔偿责任
C.该河南酒厂的行为已经构成欺骗性交易行为,茅台酒厂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该酒厂承担赔偿责任
D.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责令该河南酒厂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正确答案
C,D
解析
[考点] 欺骗性交易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该条规定的是欺骗性交易行为的认定。本题中河南酒厂在展销会销售中标示“贵州茅台酒厂直销”,引人误认自己的产品是茅台酒厂产品,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行为;同时,该酒厂生产的“芽台酒”与茅台酒的包装几乎一模一样,不经仔细辨认无法分别,又构成与知名商品相混淆行为。这两种行为都是欺骗性交易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了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应当向被侵害的经营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经营者有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实施行为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个人或单位无权要求经营者承担不正当竞争的责任。本题中该河南酒厂的行为构成了欺骗性交易行为中的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行为和与知名商品相混淆行为,被侵害的经营者即贵州茅台酒厂有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要求该河南酒厂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和张某作为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要求该河南酒厂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或《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责任,但是消费者无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经营者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根据以上分析,A、B选项中对该河南酒厂的行为认定都是正确的,但是对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的陈述是错误的;C选项中对该河南酒厂的行为认定和法律责任的陈述都是正确的,所以C选项正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主要规定了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正确。
调制法定原则
正确答案
依据调制法定原则,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尤其要求“调控权法定”;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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