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 共2517题
下列说法符合《产品质量法》的有()。
A.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B.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
C. 社会团体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D.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C,D
解析
《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由此可知AB错误。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CD正确。
某生产企业宣传自己制造的产品质量好价格便宜,引来众多消费者购买其产品。事后许多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有严重问题,于是许多人分别向同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诉讼,那么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这是一个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B.这些消费者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所有诉讼行为对代表的消费者都发生效力
C.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还需要经过原告同意才能合并审理
D.这些起诉的消费者可以推选2酗5人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
正确答案
C,D
解析
[考点] 普通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3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依此,题中情形属于普通共同诉讼,因而A项错误,而C项正确。
第54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依此,B项错误。
《民诉意见》第62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依此,D项正确。
某生产企业宣传自己制造的产品质量好价格便宜,引来众多消费者购买其产品。事后许多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有严重问题,于是许多人分别向同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诉讼,那么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这是一个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B.这些消费者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所有诉讼行为对代表的消费者部发生效力
C.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还需要经过原告同意才能合并审理
D.这些起诉的消费者可以推选二至五人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
正确答案
C,D
解析
[考点] 普通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3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依此,题中情形属于普通共同诉讼,因而A项错误,而C项正确。 第54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依此,B项错误。 《民诉意见》第62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依此,D项正确。
某生产企业宣传自己制造的产品质量好价格便宜,引来众多消费者购买其产品。事后许多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有严重问题,于是许多人分别向同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诉讼,那么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这是一个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B.这些消费者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所有诉讼行为对代表的消费者都发生效力
C.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还需要经过原告同意才能合并审理
D.这些起诉的消费者可以推选2酗5人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
正确答案
C,D
解析
[解析] 普通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3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依此,题中情形属于普通共同诉讼,因而A项错误,而C项正确。
第54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依此,B项错误。
《民诉意见》第62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依此,D项正确。
某生产企业宣传自己制造的产品质量好价格便宜,引来众多消费者购买其产品。事后许多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有严重问题,于是许多人分别向同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诉讼,那么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这是一个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B.这些消费者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所有诉讼行为对代表的消费者都发生效力
C.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还需要经过原告同意才能合并审理
D.这些起诉的消费者可以推选2―5人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
正确答案
C,D
解析
[考点] 普通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3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岂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讨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依此,题中情形属于普通共同诉讼,因而A项错误,而C项正确。
第54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依此,B项错误。
《民诉意见》第62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依此,D项正确。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哪些行为违反了市场竞争原则( )
A.某市美好日用品公司生产的“天骄”化妆品质量较高,在市场上享有极高的信誉。该市海蓝公司仿照其包装方式,开发了“天娇”化妆品,二者在包装上极易混淆
B.某省人民政府组织了一次大型的贸易洽谈会,邀请很多外商参加,商讨投资事务。在该省白云酿酒厂的极力争取下,该洽谈会指定其生产的“白云”牌葡萄酒为指定用酒
C.王某开办了一家小店,出售笔记本电脑,要求每一位顾客在购买电脑的同时购买正版Linux系统一套,否则不予出售
D.某茶叶厂为提高商品卖价,在其本地出产的劣质茶的包装盒上印上“西湖龙井”字样,高价出售给消费者
正确答案
A,C,D
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市场竞争原则。
市场竞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或进行不公平的贸易行为,而是应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A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天骄”化妆品属于同行业中的知名商品,海蓝公司出品的“天娇”化妆品无论是产品名称还是包装方式都与其相类似,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违反了本条的规定,因而应当入选。
B项,同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反不正当竞争的义务主体除经营者之外还包括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这些公共机关掌握国家权力,应当合理利用此权力创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但本项中的指定用酒,并不是限制其他消费者或者经营者,只是说本次会议的组织方――省人民政府购买这一产品,因而不属于违反市场竞争原则的行为。故本项不应入选。
C项,同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本项中王某的小店并非公用企业,也不属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并不属于此类情况。但同时,该法第 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王某强制搭售Linux系统的行为已经属于此类情况,因而也应当入选。
D项,同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本项中白云茶叶厂的行为属于伪造产地的情况,违反了本项的规定,因而应当入选。
本案中的消费者协会在诉讼中将成为何种诉讼当事人
A.原告
B.被告
C.第三人
D.以上都不是
正确答案
C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消费者协会在本案中同工商局共同署名,销毁原告伪劣产品,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所以它可以成为诉讼中的第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第4款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海宁市山南县石河镇工商所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个体工商户吴某出售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遂对其处以300元的罚款。吴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拟提起行政复议。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石河镇工商所无权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则吴某可以向以下何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A.山南县工商局
B.山南县人民政府
C.海宁市工商局
D.海宁市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本题考查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管辖。 首先,石河镇工商所属于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一部分工商管理的职权。但是,由于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石河镇工商所无权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因此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视为设立它的部门的行为,即山南县工商局的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对于山南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即山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即海宁市工商局申请复议。这里还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本题中,因工商局并不属于此范围,因此两个机关都有复议管辖权。
在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中,中央银行掌握完全主动权的是()
A.公开市场操作政策
B.消费者信用控制政策
C.贴现政策
D.窗口指导政策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货币政策工具。公开市场操作政策是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开展证券交易活动,主动权完全掌握在中央银行手中。
错因分析考生没有正确掌握货币政策的工具。
海宁市山南县石河镇工商所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个体工商户吴某出售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遂对其处以300元的罚款。吴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拟提起行政复议。回答下列问题: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石河镇工商所无权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则吴某可以向以下何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A.山南县工商局
B.山南县人民政府
C.海宁市工商局
D.海宁市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本题考查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管辖。 首先,石河镇工商所属于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一部分工商管理的职权。但是,由于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石河镇工商所无权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因此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视为设立它的部门的行为,即山南县工商局的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对于山南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即山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即海宁市工商局申请复议。这里还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本题中,因工商局并不属于此范围,因此两个机关都有复议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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