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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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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整体出售了其新建的商品房,与商品房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支付额和开发成本共计10000万元;该公司没有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银行借款利息;该项目所在省政府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按国家规定允许的最高比例ha;该项目(广告内容,已被删除)的有关税金为200万元。计算确认该商品房项目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和"其他扣除项目"的金额为()。

A. 1500万元
B. 2000万元
C. 2500万元
D. 3000万元

正确答案

D

解析

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财务费用,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银行借款利息,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应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10000×10%=1000万元;其他扣除项目是指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20%计算的加计扣除费用,其他扣除项目=10000×20%=2000万元。则应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和"其他扣除项目"=1000+2000=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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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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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有( )。

A.啤酒企业的广告费
B.化工厂为职工向保险公司购买人寿保险
C.房地产企业支付的银行罚息
D.商业企业发生的资产盘亏扣除赔偿部分后的净损失

正确答案

A,C,D

解析

[解析]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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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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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请用不超过100字的篇幅,概括出给定材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要求:全面,有条理,有层次。

正确答案

房地产方面的“炫富”广告在我们的城市里已十分流行,它与普通民众的消费能力和消费观念还很不相融,因此招致了社会上的广泛批评。也有人持不同的看法,有的主张听之任之,有的则认为要透过现象看本质,解决现象后面的本质问题。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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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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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一)
某中外合资房地产开发公司,2011年有关经营隋况如下:
(1)2010年12月份,通过竞拍取得6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支付价款3000万元,缴纳相关税费180万元。
(2)上述土地用于开发写字楼、住宅楼及与住宅楼配套的会所,三个项目占地面积各为1/3,会所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项目分两期开发,第一期于2011年1月份开工。
(3)第一期工程(“三通一平”、住宅楼及会所的开发)于10月31日竣工,按合同规定支付建筑承包商全部土地的“三通一平”费用600万元,住宅楼发生前期工程费等开发成本6000万元,会所发生前期工程费等开发成本1200万元。住宅楼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会所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
(4)为开发项目,1月5日与当地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记载借款金额20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为6%。2011年1~12月份共支付银行利息120万元,6月份支付罚息5万元,所支付利息无法按转让项目分摊。
(5)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全年发生销售费用(其中包括广告及业务宣传费190万元)300万元,管理费用(不包括应纳的印花税,包括交际应酬费80万元,诉讼费10万元)500万元,除上述向建设银行支付的利息外,其他财务费用忽略不计。
(6)住宅楼每平方米平均售价为15000元,截至12月末,已销售8000平方米,合同金额为12000万元。另外2000平方米已于12月份转作公司员工宿舍。
注:当地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企业所得税适用25%税率。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计算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销售成本为( )万元。

A.7776
B.9720
C.7860
D.9825

正确答案

C

解析

[解析] 住宅及会所全部开发成本=2120+7600+(120÷12)×10+5=9825(万元),允许扣除的销售成本=9825×80%=78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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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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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在一栋临街的单元楼里有一套住房,位于该栋楼的顶层。2005年3月,乙房地产公司决定在该单元楼楼顶上悬挂一个广告牌,甲便独自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允许乙公司使用楼房房顶的合同,乙公司每年向甲支付使用费5万元。该栋楼的其他住户丙、丁等人知道后,认为甲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权利,要求甲给予补偿,甲坚决不同意。于是,丙和丁便代表其他住户,以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则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甲有权允许乙公司使用房顶,因为乙公司悬挂的广告牌正在其单元房的上方
B.房顶属于单元楼各房主共有部分,甲无权独自处分
C.甲无权独立决定将房顶的使用权让与乙公司,其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
D.丙、丁等住户有权按照一定的比例分享出租楼顶获得的收益

正确答案

A

解析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第1项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第7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7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甲虽然是楼顶一套单元房的所有权人即区分所有权人,但是楼房那个房顶所有权并不归属于甲一人,甲无权独自允许乙公司使用房顶,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据此,A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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